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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平台反垄断片想 2021-04-13
作者:王立(经济法博士,高校教书匠)
 
       周末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阿里“二选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一阿里的股票竟然大涨。然后就迎来监管层对蚂蚁的约谈。吃瓜群众表示津津有味。

1.相关市场
       看了对阿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越发觉得“相关市场”这个概念在反垄断法当中是个玄学。
       处罚决定书里说:“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理由是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C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商业定位和商业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合理的替代关系。”
       这里的当事人是谁?为何曾试图将“相关市场”缩小范围?缩小范围(即分母变小)会让自己的市场份额提升,更易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尽管实际上,不论大小,从数据上都以构成支配地位。但从抗辩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缩小相关市场的界定”,这样的操作还是让我很疑惑。

2.“天价罚款
       仔细想想对阿里的182亿罚单,其实对阿里是好事儿。首先,能用钱解决的事情都不是大事情,不没收、不分拆,根本就没有伤筋动骨。其次,一张罚单相当于给了一张通行证。就好比限行区域限行时间,你闯了进去。交了¥150罚单,接下来就可以畅通无阻了。监管红线,很多时候就是“安全港”。当然,后续还是不能乱开车,出交通事故还是要处理的。

3.平台企业应纳入反垄断规制
       有很多自由派经济学家认为垄断只有一种,那就是行政垄断。自然形成的垄断本身并不会长久,也不会肆无忌,市场自身就会限制和调节。
       有很长一段时间我也这么认为。直到平台经济出现。我改变了看法:平台垄断已经成为行政垄断之外的另外一种真正的垄断。理由是,平台本身拥有了准公共管理权力。。。
所以,我现在的观点是:一般的大企业其实不需要反垄断法介入,但平台大企业需要反垄断法规制。

4.平台企业的准公共权力
       行政垄断与市场自然形成的垄断不同:1、维度差异:行政权力是裁判者,行政垄断是裁判下场与球员竞争,是不同维度的竞争,是“降维打击”;市场自然形成的垄断,不论规模大小,都是球员与球员之间的竞争;2、资源的公共性:行政垄断依赖公共权力,运用公共资源实施垄断行为;市场自然形成的垄断始终运用的是市场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本身就构建了一个平台,让市场主体在其上竞舞。)
       平台垄断之所以有特殊性,不在于其体量大、市场占有率高,而是有了与行政垄断类似的控制力:1、维度差异:平台虽然出身于市场,但已经变成高纬度的另一种主体,它不是对“市场占有率”的争夺,而是对“市场”本身的掌控甚至创造。作为“市场”本身的平台企业,对于“市场中的企业”而言,是“降维打击”;2、资源的公共性:平台企业的根基,在于数据资源,而这种资源实际上具有公共性,并非是纯粹的市场资源,与行政公共资源有类似性。(但这种类似性在多大程度上是成立的,还存有争议。)
       现在有趣的是,新拥有高维度、公共资源的平台企业,遇到了传统具有高维度、公共资源的行政权力。就好比,前几个月推特封了前美国总统特朗普的账号,到底是谁给了新贵这样的勇气?梁静茹吗。

5.反垄断的盈利性考察
       阿里的三大最强业务分别为电商、金融科技、云。前两者都是显性的,监管也同样可以显性。可是,云业务怎么监管?很好奇。
       有朋友留言给我,说阿里云目前还不挣钱,没那么暴利,所以不用担心反垄断规制。
但有看到数据,目前国内第一的阿里云,目前营收已经超过400亿。
       假设退一步,如果阿里云还没有盈利呢?值得思考问题是:从反垄断规制角度,“盈利”是否为垄断的构成要件?换言之,市场份额很大、但目前还未盈利的企业或业务,是否会遭到反垄断处罚?
       就互联网行业而言,前期烧钱占领占领市场,是常规操作。可能连续多年都不会盈利。所以新《证券法》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在没有盈利的情况下也能符合IPO条件,将原来的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只须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即不再有IPO注册环节的盈利性要求。这是对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支持。
       与之对应,反垄断规制也应考虑到互联网企业的这种烧钱属性。在反垄断执法中不应考虑平台企业是否已经盈利,只应考察其市场份额、集中性、市场控制力等要素。事实上,在现行法中,也从未要求直接考察盈利性,至多是考察盈利性带来的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