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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任何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其实都挺复杂的 2021-05-07
任何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其实都挺复杂的
作者:胡奎

最近刚办完一个案件,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说起民间借贷纠纷,很多人都知道,这类案件比较多,尤其是在浙江。

 

正因为案件多,所以各种情况的民间借贷纠纷都有,有的案情甚至堪称奇葩。我这个案件虽称不上奇葩,却也很蹊跷。

 

当事人(案件被告)如约来到事务所,说他突然被别人告了,明天就要开庭(这也确实挺急的),让我帮他看看。

 

当事人陈述:2015年,当时他人在广州,他妻子在杭州。他妻子与别人一起赌博,输了不少钱,甚至还欠了不少债(简直就是个败家娘们儿)。现在原告起诉他还钱(没有起诉他妻子),实际上就是2015年他妻子欠的赌债。

 

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被告妻子(而不是被告)于2015年7月向原告借到现金5万元;被告于2015年8月还现金1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9月还清剩余4万元借款。

 

被告跟我讲:其妻子曾向自己讲述过,她只向原告借过现金1万元用于赌博。虽然该借款用于赌博,但被告还是替妻子还了债。

 

从起诉材料看,原告提交的证据仅一份“还款承诺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妻子于2015年7月向原告借到现金5万元;被告于2015年8月还现金1万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9月前还清剩余4万元借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借到”,而不是“借”;借到的是“现金”,而不是“银行转账”等其他方式。

 

但被告陈述:其妻子没有向原告借过那4万元,自己也从来没有写过这样一份“还款承诺书”,也没有在上面签过名。经反复向被告核实,被告说没写过。

 

在了解这些情况后,就有了最基本的代理思路:

 

第一,在开庭时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如果通过核对原件看不出什么破绽,则有可能需要申请笔迹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与被告陈述的事实一致,则这份“还款承诺书”证据材料就有可能是原告方伪造的。

 

第二,即使被告记错了,“还款承诺书”确系被告所写,还可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需注意的是,原告是否会在法庭上搞证据突袭,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过。但我方可对此证据予以拒绝质证。即使法官允许原告在庭审时补充提交相关证据,那也应给被告方相应的准备时间,就有可能安排第二次庭审。

 

第二天,法院如期开庭。我提前半小时到了法院,与被告碰面后又沟通了一下。

 

到9点开庭时,原告还没到。我先提交了委托手续。等了半小时,原告仍然没到。于是我向法官提出:既然原告不到庭,那就按撤诉处理吧。

 

法官说:再等等吧,因为当时没有通知原告庭审日期是否改期,也许原告还不太确定开庭日期吧。(咦,这是什么逻辑?)

 

我马上问法官:传票是否都送达原、被告呢?

 

法官说:都送达了。

 

于是我说:只要传票送达原、被告,那开庭日期就是确定的。

 

法官说:那也有可能改期的。

 

我反驳道:改期需要另行通知,没有通知就是没有改期,法院不需要向原、被告确认没有改期。

 

法官似乎有点词穷,于是改口说道:我们法院现在的案件太多了,好像还没有比我们更多的吧。如果今天按撤诉处理,那他以后还可能再次起诉,我们法院又得增加一个案件。

 

我对法官工作的辛苦一直是了解并理解的,于是说道:这个理解,当然理解,这样嘛我们可以再等等。

 

接下来法官开始与我们沟通案情,问这个“还款承诺书”上的签名是不是被告写的,被告说不是。

 

法官接着说:那你们要申请一下笔迹鉴定。

 

我说:这个先不申请,等核对了证据原件再说吧。

 

法官说:原告提供了证据,被告不申请鉴定的话,可能对被告不利。

 

我说:先不急。除了那1万元,被告妻子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被告也没有写过“还款承诺书”,也许原告根本就拿不出证据原件,这是第一点。第二,从“还款承诺书”的内容看,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法官似乎才发现这一点:哦,对,诉讼时效已经过了,那就没必要鉴定了。那你们也可以在承认“还款承诺书”的基础上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我说:这个不行,我们得实事求是地陈述。

 

法官又想了一会儿,说:那还要看他的时效有没有中断过。

 

我说:从2015年被告还了1万元之后,原告就再也没有向被告要过钱,时效没有中断过。

 

大概又等了约40分钟,10点10左右,原告姗姗来迟。

 

待原、被告双方坐定,法官与原告说了几句话,又与书记员沟通了一下,然后让我们被告方先出去一下,法官要与原告沟通一下。

 

我先是一怔,这是怎么回事?马上转念一想,也许法官已经心中有数,要做做原告的工作。

 

当我们走出法庭,被告很是担心地问我:法官这是要干什么?法官是不是偏向原告啊?

 

我说:没事,沟通一下也很正常,也许法官会动员原告撤诉呢!

 

果然,大约过了十分钟,法官出来跟我们说:原告同意撤诉,等原告写个撤诉申请书,今天这个案件就不开庭了。

 

法官让我提交一下答辩意见,于是我将事先准备好的答辩意见签名后交给了法官。

 

当原告还在书写撤诉申请书时,我们已经走出了法庭。

 

法庭外,我跟被告分析了一下:第一,也许原告真的拿不出“还款承诺书”的原件,即使能拿出来,也是伪造的;第二,原告也不大会有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被告又问我:那他以后还能再告我吗?

 

我说:从法律规定看,他有权再告。但以我的经验判断,应该不大会再告了。如果再告的话,得有新证据——因为仅凭今天的证据,是告不赢的。

 

如果原告还敢继续伪造证据并第二次提起诉讼的话,也许原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后果也许会很严重!

 

最后,被告心中还有一个疑问:既然如此,那原告为什么还要起诉呢?

 

这只能说明原告考虑不周,不太懂法:也许原告以为在法庭上只要提交证据复印件就可以了,也可能原告以为被告及法官审查不出他伪造的证据?不好说。

 

我们还假设了另一种可能:也许原告心存侥幸——时隔这么多年,他以为法院找不到被告了,就要公告送达;或者即使能送达被告,被告也可能不会出庭,因为被告还在广东。这样法庭上就全凭原告说了,而被告却无法抗辩。虽然法官会进行审查,但如果被告不出庭的话,将可能对被告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最后,被告说出了一个可能存在的事实:其妻子除了向原告借了1万元现金用于赌博外,估计在赌博的时候,还欠了原告4万元的赌债。但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原告就想了这么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