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民法典解读(十五):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 2021-10-18

作者:胡奎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之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该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2、如果是赠与,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3、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应认定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对于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比较好认定,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特殊情况下如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话则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结婚后,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但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为此,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进行了重新表述,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直接转至《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如果不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婚后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如当事人明确约定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出资为借款或者赠与,则自然应认定为借款或者赠与。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应注意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进行分析: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者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如父母一方不能证明为借款,则应认定为赠与,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认知一致。
 
从证据角度看,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有字据,即使是转账时的简单备注,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等字据。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要求返还赠与物的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且更容易保留证据。故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时,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否则应认定为赠与。
 
二、婚后父母出资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认定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外情况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此没有再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转引至《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但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
 
如前所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亲密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没有一个书面的或者正式的赠与合同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合同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认定为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一方子女的意思表示,应当更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意义的认知。
 
三、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应认定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关于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认知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时,《民法典》第308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据此,在共有人具有婚姻关系或者家庭关系等情况下,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