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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江母胜诉案:刘暖曦为何被法院认为具有明显过错 2022-01-12
作者:谢慧兰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这份判决,不仅是给维权五年多的江歌母亲一个交待,也是给社会一个交待。案发以来,对于刘暖曦行为的法理与情理之纠葛的讨论从未停止过,人们对于案发后刘暖曦及其父母对待江母的态度始终不能平息怒火,社会公众对法院作出一个厘清刘暖曦失德行为并予以惩戒的判决早已有了期待。还好,法律做到了惩恶扬善。
刘暖曦的错,可以从案发的三个阶段来分析。
案发前
 
刘暖曦找同事冒充男友的行为刺激到了陈世峰,陈世峰扬言“我会不顾一切”,此时,刘暖曦已经知道陈世峰的变态和失控,知道自己处于生命随时受侵害的危险中,但刘暖曦并未把危险告知前来帮助自己的江歌。
在陈世峰第一次尾随刘暖曦的时候,江歌提议报警,刘暖曦却担心自己住在江歌处不合法被警察追责,拒绝报警。宁愿寻求一个女子的帮助,也不愿意求助警察,
从这里,刘暖曦人性中的极度自私已经显现。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刘暖曦如实告知江歌现在处于危险境地,江歌不会拒绝相助,但她有机会选择更加安全的救助方式,如果在事发之前刘暖曦听从江歌的建议及时向公权力求助,或许警察能够控制陈世峰而不至于惨案的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具有明显过错。
通过这份判决书,求救者如实告知施救者其正面临的困难和危险,是法定义务,未如实告知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案发时
 
案发当天晚上,刘暖曦向江歌求助,要求江歌陪同自己回到公寓,江歌在地铁站与其汇合后一同返回公寓。却在到达公寓时,在江歌面临危险时,自己抢先进入房间,并把门反锁。
她堵住了江歌逃生的门。
在刑法上,我们无力苛责刘暖曦在面临生命危险时开门,毕竟她一开门,危险可能转向于她,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先行行为,不会引发作为义务,与江歌的遇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们不能勉为其难。
但是,毕竟刘暖曦在明知有危险时而不顾江歌的危险,在进入公寓时没有与江歌同行,在进门时没有拉江歌一同进入,是她将对自己施以援手的好友推向暴徒,在民事责任上,在人情伦理上,很难不苛责。
因此,法院认定,案发时,对于江歌的遇害,刘暖曦是具有一定过错的。
 
案发后

最令人寒心的是案发后刘暖曦及其父母的一系列冷漠行为。
先是案发后300多天,作为被求助着的刘暖曦,始终未主动联系江歌母亲,后是认为江歌母亲骚扰她而表达拒绝作证的意思,到后来的刘暖曦父母直言江歌的死是因为她命短,与刘暖曦无关的言论,直接刺激了江母。
刘暖曦一家人在案发后毫无感恩之心的行为才是引怒公众的关键,不少网友表示,如果自己的好友因帮助自己而丢了性命,他(她)一定会好好承担其好友为人女的责任,从此好友的母亲就是自己的母亲,要替好友为母亲尽孝。
刘暖曦一家人逃避、推卸责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是法院判决刘暖曦承担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要原因。
 
司法应当引导社会向善

一份判决,不仅仅是简单的对错判断,还会起到引导社会价值观的作用。
还记得“彭宇案”的判决书中,以彭宇“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而判定老人是彭宇撞的,这一违背见义勇为、友好互助的精神的推断性结论导致友善互助的社会价值观一度下滑而难以挽回,长期以来社会大众依然对倒地老人要不要施以救助而心存疑虑。尽管后来彭宇承认老人确实是他撞的,但判决书造成的不良影响依然难以消除。
经验表明,司法要有公信力,就不能无视主流价值观,司法应当是有温度的,而不是冷冰冰地适用法条。
司法在作出判断时,不仅要考虑实现个案的正义,还要考虑个案带来的社会效果及其价值导向。
江歌案社会影响巨大,如果法律认为刘暖曦没有任何责任,社会大众将难以接受。
江歌妈妈有一句话说得很对,这个案子怎样判决,关系到以后我们怎样教育自己的下一代。
当初案发的时候,我脑海里第一个念头就是,以后教育孩子,千万不要做江歌这样为朋友、为姐妹、为兄弟出头,凡事还是先考虑自己的人身安全为先。因为代价真的太大了。
青岛法院这份判决书,肯定了江歌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谴责了刘暖曦的自私且不知感恩违背人情常理的行为,让行善者受到善待,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做到了崇德向善的价值导向。判决书明确指出:“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恰如其分地表达了人心应当向善的价值观,如此,才能促进人们追求正确的道德价值观,为社会树立信仰法律、相信司法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