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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开端》大结局:色狼应该判多久? 2022-01-26
作者:谢慧兰

昨晚,《开端》迎来圆满大结局,该表彰的表彰,该判刑的判刑,好人都过上了幸福的生活。大家最关心的王萌萌下车的原因也终于水落石出——她在车上遭遇了猥亵。


 
观众对锅姨和司机的恨,转移到了色狼身上,就是他,害得王萌萌强行中途下车丢了性命,就是他,害得锅姨和司机想要报复社会,在循环中一次次炸公交车。看完结局,观众们非常关心,公交车上猥亵王萌萌的色狼,应该判多久?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根据猥亵行为的情节,分为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情节轻微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剧中刘瑶母亲阻止刘瑶报警时说道:“这种事情,顶多关进去几天就放出来了,她要是报复你怎么办?”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如果情节轻微,色狼只需要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刘瑶母亲担心的就是色狼仅仅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剧中的色狼,我们所看见的是他在公交上车用下体蹭王萌萌臀部,显然,这种行为已经属于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受到刑事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以下三种恶劣情节的,应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在公众场所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色狼是在公交车上猥亵的,公交车上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案发时,公交车处于运行阶段且车上乘客较多,并且乘客上上下下,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均可进入的场所,应当属于公共场所。至于其他人是否有实际看到,并不影响公共场所的认定。
因此,剧中的色狼构成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他人,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还有人会有疑惑,他的行为造成了王萌萌的死亡,是否应当加重处罚?
这时,刑法的兜底条款“其他恶劣情节”就起到了作用。根据司法实践,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剧中色狼的行为,既属于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他人,又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属于组合情节恶劣,实践中法官会考虑从重处罚。
 
【相关案例】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内04刑终288号
案  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4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某违背妇女意愿,在公共场所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周志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周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强行搂抱、亲吻张某某,并摸张某某胸部,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上诉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经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周酒后犯罪,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审判决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张某某发出的短信记录等证据能够认定上诉人周某在等公共汽车时主动接近张某某,欺骗张某某与其有亲属关系,乘公共汽车后要求张某某一同坐最后排,并采取搂抱等手段,违背张某某的意愿,对其实施猥亵的行为,虽暴力、胁迫手段不明显,但足能致使年幼的张某某不能或不敢反抗,应认定上诉人周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张某某。上诉人周志华在公共汽车上,强行对张某某实施猥亵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应当对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法院考虑其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并非过重,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