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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最新裁审衔接文件(人社保发9号文)解读:将大幅提升司法效率 2022-03-04
作者:游洪光

最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文件
 
(人社保发【2022】9号)
 
将大幅度提升裁审司法效率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为各自独立运行程序,劳动争议实施的是一裁两审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裁审如何衔接,法律适应如何统一,效率如何保障等都在理论和实践中关注度很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11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在2022年2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一)),这些都是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意见(一)》规范了调解协议后续程序性保障,完善了诉裁调对接机制,明确了终局裁决范围,确立了仲裁证据的司法审查规则等内容,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2020年)和第二批(2021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法律适用标准在《意见(一)》中亦有体现。本文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于在《意见(一)》中从程序上能提升裁审司法效率的几点做一些探讨和抛砖引玉。
 
一、重复举证
司法实务问题:
(1)司法实务中,很多当事人恶意利用裁审中的多次举证机会,有意地分阶段拋出证据,故意制造“争议”,以达到延长裁审周期。
(2)有一些人认为在仲裁阶段举证过的事实,在一审诉讼阶段不需要重新举证而未举证证明,而另一方又重新换种方式举证,造成一审法院处理时的结果与客观事实偏差较大。
《意见(一)》对策:
《意见(一)》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意见(一)》第7条则规定,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简要点评: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对在仲裁程序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进行直接认证,而不需要重复仲裁程序中的举证、质证。另在劳动仲裁阶段未出示的证据,除非有“正当理由”外,在法院一审阶段可不组织举证和质证,这样也可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这实际上确立了仲裁证据的司法审查规则,规范了当事人提交证据等行为。杭州市某些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时,调卷逐渐成为了趋势,并且效果很好,将这种做法制度化实有必要。
 
二、终局裁决范围扩大及限制性
司法实务问题:
一裁终局适应率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实践中对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概念一般从狭义角度去理解和适用,终局裁判规则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率低。
《意见(一)》对策:
《意见(一)》第10条规定,仲裁裁决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等10项仲裁裁决所涉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意见(一)》第11条规定,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意见(一)》第12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意见(一)》第17条规定,对符合简易处理情形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已经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点评:
(1)《意见(一)》进一步规范了终局裁决范围,对法律概念从广义上理解和使用,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进行了外延扩展,范围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2)因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案情相对复杂,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因此明确了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
(3)终局裁决是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的,劳动者仍然可以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有满足法定的事由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从司法效率及公平性角度来说,劳动者如何受终局裁决的约束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仲裁监督程序
司法实务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对已生效的劳动仲裁案确有错误的如何纠偏及如何监督存在空白地带。
《意见(一)》对策:
《意见(一)》第18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已经生效的仲裁处理结果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启动仲裁监督程序,但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除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结果后,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简要点评:
这实际上确立了劳动仲裁机构自行查错、纠错的程序,有利于在仲裁阶段提升司法纠错效率。
本文亦是管中窥豹来探讨《意见(一)》中有利于裁审效率的条款,其他内容不一而足,如《意见(一)》的第1条和第2条对调解与仲裁、诉讼等规定进行有效衔接,这些都将在实体法上裁审适用法律标准统一的方向上极大地促进裁审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