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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解读(三): 表见代理的本质与举证责任分配 2022-03-14
作者:胡奎

关于表见代理,《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只有一个条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通俗地讲,表见代理就是表面上看得见的是代理(即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看不见的是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根据代理权的外观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代理行为有效的一种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表见代理一共有三类: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二是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即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三是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即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不同代理类型。举例说明:
 
第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如被代理人将印章交给他人保管,或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给他人保管,但实际上没有授予代理权,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一种无权代理。还有,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一种表见代理。
 
第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如甲对乙表示授权丙代为购买A物和B物,后甲对丙撤回购买A物的授权,但甲未将该代理权部分撤回行为告知乙,丙仍然购买购买A物和B物的一种无权代理。
 
第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如被代理人收回代理人的代理权后,但未来得及收回代理人手中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的一种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的本质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一般都会造成被代理人损失,但法律赋予该代理行为有效,则意味着被代理人要先承担该代理行为的后果,是因为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考察,从被代理人角度看,其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之过错,让行为人有机可乘;从行为人(代理人)角度看,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之过错,属于滥用“代理权”;从相对人角度看,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法律上称之为善意相对人,故其权利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代理行为有效。只有在法律赋予该代理行为有效的前提下,才能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至于被代理人因承担该代理行为后果而产生损失时,可向行为人(代理人)追偿。
 
这跟善意取得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必须是善意的,才能取得其所有权,但由此可能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损害。此处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财产。进一步考察,从原所有权人角度看,其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之过错,让无处分权人有机可乘;从无处分权人角度看,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之过错,属于滥用“处分权”;从受让人角度看,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法律上称之为善意相对人,故其权利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在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民商事法律中,善意相对人或善意第三人的条款还很多,其原理都是相通的。
 
四、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表见代理,《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表见代理纠纷中,通常是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代理人主张不构成表见代理,则无需履行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的义务。据此,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之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之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或有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当二者都充分履行了各自的举证责任后,则被代理人的举证可推翻相对人的举证,不构成表见代理;当被代理人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能时,则推定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构成表见代理;当相对人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能时,则不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