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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冤不冤|《绩效改进计划》≠《培训计划》,小米选最难解除方式被认定非法解除 2022-03-30
作者:游洪光

近日,在审判信息相关网站公开了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小米公司”)与何某相关劳动争议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同仲裁阶段裁决结果一致。判决结果是小米公司与何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确认了小米为非法解除合同。有人不禁要问,为什么小米这样有实力的大公司,有强大的法务团队、专业的 HR团队,仍会被认定为非法解除;为什么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而不是要求小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玄关在哪里?且听案情具体分析和探讨。
 
案件事实:
 
何某于2019年5月27日入职小米公司,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9月小米邀请何某进入绩效改进计划,根据绩效改进计划反馈,何某未通过绩效考核测试,小米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何某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件事实为法院经双方质证后的证据所确认的事实,小米公司认为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并与何某签订了《绩效改进计划》,其中约定:若绩效改进期考核未达标,视为改进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员工自愿提起离职申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绩效改进计划》的约定是否能涵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定情形?企业是否能据以绩效计划的约定,责令员工自愿提起离职的法律效果?
 
争议焦点(笔者观点)
 
《绩效改进计划》的性质是否属于不能胜任后的再培训。
《绩效改进计划反馈》的内容及程序是否合规。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法律规定,即便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小米公司亦应对何某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经培训或调岗后,如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小米公司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现小米公司与何某签订的《绩效改进计划》,明显属于公司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而非培训。小米公司提交的《绩效改进计划反馈》虽显示何某的评分低于绩效改进计划的最低要求,但上述文件未载有何某的签字确认信息,小米公司亦未针对考评得分提举对应的客观依据,故本院对《绩效改进计划反馈》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进而对小米公司所持何某未通过绩效考核测试,属于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之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小米公司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认定何某要求与小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小米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2020年9月邀请何某进入绩效改进计划进行培训,但小米公司与何某签订的《绩效改进计划》,明显属于其公司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而非培训。小米公司在未对何某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对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何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对小米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简要点评
 
劳动合同解除最难的莫过于不胜任解除,而小米勇敢地选择了此路径,如果企业要以不胜任为由辞退员工且合法,需要经过九大程序且过程留有书面证据:1、企业有绩效管理办法;2、企业绩效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告知;3、绩效考核评分规则的合理性:要有客观的证据;4、绩效考核结果:分数转化为定性评价不胜任;5、绩效考核的反馈:员工签字确认或告知。6、培训或调岗-相关书面记录;7、再次绩效考核仍不胜任;8、解除合同的民主程序-工会或职代会;9,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等不适宜解除的情形。
 
小米在九大程序中从裁审公开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来看,小米哪一些仍未做到合规要求呢,笔者认为小米公司已经做了6点,还有第3点、第5点、第6点仍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特别是第6点,小米认为《绩效改进计划》包括培训的内容,法院认为明显属于其公司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而非培训,不少 HR 可能觉得冤,改进不就包含培训的意思吗?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需要再培训或调整岗位,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给员工指出不足,哪个目标有差距,更多是如何有针对性地辅导员工提升技能、改善不足之处治病救人,如确实不能胜任是否有适合他能力要求的岗位等。显然,绩效改进计划给的更多的是目标或任务要求,而不是去如何辅导员工,甚至要求员工再达不到目标,自行提出离职的。因此,法院认定《绩效改进计划》的性质不是培训,这符合常理也不冤。
 
为什么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是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呢,因为法律后果最严重的莫过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双方来说已不现实了,但对于何某来说权益可能是最大化的,既然劳动合同应该继续履行,何某在此期间的工资和社保,企业仍有义务需要承担的,何某应该受到了高人的指点迷津,何某与小米的劳动争议案可能还有续集,吃瓜群众继续跟踪和关注吧。
 
 
 
 
 
                          游洪光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