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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知假买假者网购150碗熟肉获赔5万,法院判的对么? 2022-04-24
作者:谢慧兰
 
案例背景:近日,女子购买150碗扣肉获赔5万的事件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事情是这样的,重庆的王女士开了一家微店,专门销售自制的咸菜、扣肉、粉蒸肉等食品。邵某某在王女士的微店购买了三份扣肉后,又一次性购买了150份扣肉和粉蒸肉。王女士在邮寄这150份熟肉产品时,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但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邵某某认为是“三无产品”,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近日二审结果出炉,王女士败诉,要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该案的判决结果,很多网友认为不公平,邵某某这是钓鱼执法,不应该获得赔偿。也有很多法律从业者认为法院判决没错,情感同情不能代替法律规定。
 
 
本律师的观点是,法律判错了!
 
网友的疑惑主要有:1.邵某某是否是消费者,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2.没有标签能否构成惩罚性赔偿的理由?3.网店卖熟食跟街边摊贩和农贸市场卖的熟食有什么区别?
 
 
一、邵某某是否是消费者?
 
邵某某回应称购买150份熟肉是单位团购。这并不能解释她为什么在第一次购买3份的时候没有起诉,而是在第二次购买150份再起诉?显然,第二次购买是明知产品没有标签而购买,购买后即起诉,很难让人认为不是为了起诉牟利而购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应当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应当具有消费者身份。邵某某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故应认定非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产品,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保护,因此,邵某某不应当获得十倍赔偿。
 
 
二、没有标签能否构成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2017年,最高法出了一个意见,认为在食品安全领域应适用特殊司法政策,知假买假者要求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大量的仅以标签标识存在问题而起诉获利的消费者涌现,甚至出现打假集团,发展成产业链,甚至不断重复购买,让不少商家苦不堪言,对法治秩序形成挑战,该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议。
 
2021年,食品安全法进行修改。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增加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此规定,标签存在瑕疵不能构成要求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这是因为,面对这类案件,裁判者关注的焦点应该是食品本身是否确实有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或者不适宜食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才是判断销售者是否要承担十倍赔偿的关键事由,而不是标签本身。
 
据此,该案的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也缺乏法律依据。
 
 
三、网店卖熟食跟街边摊贩和农贸市场卖的熟食有什么区别?
 
很多网友认为,如果卖所有食品都要有标识的话,那我们平时摊贩上购买的棉花糖、煎饼、瓜子,农贸市场里后面卤肉、鸡爪、咸菜等均是没有标签,是否可以发一笔财了?
 
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现场制作的裸装食品需要进行包装标识。
 
 本律师认为,如果王女士销售的食品为自制食品,在销售之前没有包装,在消费者下单后,为运输而进行包装,那么,与街边摊贩和农贸市场卖的熟食没有区别。网上销售食品和线下销售食品,只是销售渠道的差别,不能因销售渠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
 
另外,如果王女士的网店详情页里有对产品的生产厂家、日期、保质期、配料等信息予以说明,那么也应认定为王女士对产品进行了标识。
 
 
四、司法实践早已在限制职业打假人牟利行为。
 
笔着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自2017年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网络购物案件时,对于以标签瑕疵为由而要求商家十倍赔偿的,法院均予以驳回。
 
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也给出了态度:
 
“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对食品领域的“罚一赔十”政策,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制假售假行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应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像邵某某这样,“知假买假”后又反悔以牟取利益,与诚信原则相悖,损害“诚信”这一社会基本价值观念。
 
综上,重庆一中院的判决适用法律不正确,违背了立法本意,违背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