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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社保“新规”出台!挂靠社保、违规缴纳社保或违法! 2022-05-05
作者:游洪光

 
社保作为我国一项社会保障体系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其包括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5个方面。除此之外,社保在一些大城市还有其他作用,社保还与落户、买车、买房都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不少人不少企业,出于某种资格、避税、节省成本等原因,出现了社保挂靠、异地缴纳社保等现象。目前网络上流传着不少"没有工作期间可挂靠单位缴社保"的广告,虽然自称合法合规的,但是"社保挂靠合法合规"本身就不成立。从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有记者在某购物网站上输入了相关“代缴社保”字样,立马就能弹出了数百条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的店铺。拨通其中几个商家的电话后,他们都表示可以帮忙挂靠社保。不仅能帮人挂靠社保,甚至还可以提供补缴服务。这些都能从不同侧面说明社保挂靠、代缴在现实中可能普遍存在的事实。
 
 
自社保全面入税后,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人社部提醒:社保挂靠属于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有些地方将按照新规从 3 月起将严查严打!
 
 
 
根据新规,近期深圳市有三家人力资源公司因给个人代缴社保被行政处罚。挂靠就得签订“假合同”,制造虚假的劳动关系,由于是虚构的劳动关系,因此个人也会存在“骗保”的行为。对于社保挂靠企业来说,伪造假合同、工资表和单位员工名单,显然也是违法的。因此该三家公司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被处以相应额度的罚款。
 
 
新规也与近期的司法实践案例【(2021)京03行终368号】一脉相承。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5日,张三向北京朝阳区社保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社保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向公司作出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通知公司按要求接受稽核检查并提交所需稽核材料。2020年3月25日,公司向社保中心补充提交某人力资源公司出具的《缴费证明》(挂靠代缴行为),用以证明公司委托该公司在济南为张三缴纳了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五险一金。2020年4月24日社保中心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公司针对《稽核整改意见书》向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社局于2020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本案中,《稽核整改意见书》系针对张三自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事项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公司与张三在该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张三参加社会保险,现本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公司未依法在其注册地为张三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故社保中心对此作出稽核整改结果并无不当,法院不持异议。
 
 
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法院调取张三在山东省济南市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以及已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经调查可以证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在异地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张三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事实存在,亦显示此期间的缴费基数明显低于社保中心稽核确定的缴费基数,但该缴纳行为明显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此要求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社保中心根据公司提交且得到张三认可的《张三工资明细表》记载的工资数额,核定了投诉欠缴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及缴费基数,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在缴费基数的认定上具有相应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点评:
 
 
如上诉人所辩称一样,不少人认为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各地社保部门长期默许,当然地认为此行为是合法的,这显然是一种误区,不同区域地方的执法、司法尺度上确实存在差异,但不代表其就合规合法,在社保全面入税的背景下应该会越来越严格,该案例的判决也是一种司法导向。
 
 
上诉人辩称,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其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亦未禁止用人单位委托相关单位代缴社会保险。按照实际工作地确定员工保险缴纳地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社会保险缴纳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非必须一致,国家明确认可委托代缴社会保险的合法性。笔者从一些区域或行业的实践中确实可以发现这种灰色地带。不少人力资源中介公司、企业利用这种灰色地带逃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例层出不穷,该乱象确实需要予以整治和规范。该案一审二审法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是清晰明确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企业和劳动者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违法违规挂靠社、代缴社保、保、补缴社保之类的,以身试法,如情节严重的或涉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
 
 
 
 
 
 
 
                             游洪光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