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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二岁女童不幸坠亡,保姆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022-06-28
作者:王圆

 
 据媒体报道称,6月14日在杭州市拱墅区一居民小区发生一起悲剧。一位年仅约2岁的女童在与保姆乘电梯时,因保姆一直在看手机,导致该女童被独自困在电梯间,电梯自动升至8楼后,女童走出电梯间,爬上电梯厅旁的窗户后坠亡。
 
 
 
看到这一新闻,作为一个母亲,笔者心痛不已。
 
又是保姆,又是杭州!这不由得让人联想起多年前的“杭州保姆纵火案”,那个悲剧似乎没过去多远,又一个悲剧悄然而来。于是网络上关于“户主该如何对待保姆?”“那些年被保姆伤害过的人和事”等议论如雨后春笋般纷至沓来。
 
职业不分贵贱!笔者尊重每个职业!对没有经过调查的人和事,不做妄加非议和猜测,这是理性看待世界的第一准则。此文,笔者站在法律的角度,就目前媒体已经报道出的细节,浅谈一下这个案件中保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希冀对读者朋友有所启发。
 
 
这位保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就记者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相关部门核实到的信息,目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认为此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案件已进行立案侦查。
 
 
那保姆可能构成什么犯罪呢?
 
从结果上看,女童坠亡。保姆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顾名思义,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为行为人含有想要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本案中,从网络上流传出来的视频、图片以及现有的报道内容来看,保姆在走出电梯后,有一个“回头”行为,保姆意识到女童还在电梯里后,保姆回头试图阻止电梯关门,但由于电梯已关门过半,为时已晚。所以,从保姆这个“回头”行为来看,保姆没有故意把女童遗忘在电梯里的可能性较大。
 
目前尚无明确的证据可以佐证保姆有故意杀害女童的行为或者动机。因此,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证据没有出现前,笔者认为保姆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不在赘述。
 
 
那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通俗理解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能够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能够预见。结合到本案中,保姆对自己玩手机将女童遗忘到电梯里而导致女童死亡的后果能否预见到呢?如果应当预见,则属于刑法上的过失;如果不能预见,则应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那小伙伴们不禁要问,刑法上如何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呢?
 
关于“应当预见”的判断标准,国内外刑法理论上各种学说纷争不一,司法实践在处理个案时对于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发生也经常产生分歧。笔者认为,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时,首先应当明确“应当预见”的内容是什么,否则,评判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或者目标;其次,必须根据行为人个人的实际情况来考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有没有预见能力或者说预见的可能性。
 
结合到本案中,保姆应当预见的内容为“女童走出电梯爬窗进而坠楼死亡”,那保姆在玩手机出电梯遗忘女童的当下,保姆能够预见到女童会出电梯去爬窗和坠楼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设身处地的把自己想象成电梯里的那个保姆,这样才不会有上帝视角,得出可能偏颇的结论。
 
笔者试着闭上眼睛,想象自己是那个保姆。说实话,即使由于职业原因看过了各种形形色色的奇葩案例,哪怕在带入笔者自身经验的情形下,笔者任然无法想象到,自己出电梯后,女童会爬窗坠楼身亡。
 
如果笔者是保姆,笔者会想到女童可能会关在电梯里造成身心的伤害、可能会被进入电梯的人拐卖、可能会出电梯后走失,在因玩手机走出电梯的那个当下,我属实无法预见到女童会爬窗而坠亡。
 
悲剧总是一些列各种因素的巧合。保姆从电梯出来后,电梯带着女童来到了八楼,女童下意识的从电梯出来,而八楼没有任何人看到女童,这时女童看到旁边的窗户,也许是认为从窗户可以出去,于是女童决定爬窗户。巧的是女童竟然能爬上这个窗户(窗户的问题,笔者下文会聊到),又巧的是窗户没有任何防护栏,再巧的是窗户的两个窗扇并不紧闭,女童可凭自身气力打开。一系列“巧合”后,悲剧发生了。
 
以上一系列因素对造成悲剧缺一不可。试想,如果你是保姆,你能预见到么?
 
所以,在没有其他可证明“保姆应当预见”的证据出现前,笔者个人认为保姆的行为暂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小伙伴们又不禁要问,如果保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保姆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难道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保姆应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女童的父母与保姆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保姆作为看护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照看义务,即保姆在照看女童的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看护人的义务,应当尽力保障孩子的生命安全。本案中,由于保姆的疏忽大意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女童的生命健康权,也违反了善良看护女童的义务,女童的父母有权要求保姆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或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那小区里的物业以及开发商对事故的发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聊聊事故中的关键因素“窗户”了。
 
通过记者走访调查发现,女童爬出的窗户外表系飘窗样式,窗台高度距离地面不足50厘米,而且窗户上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栏。这就解释了网友们的疑惑——为何身高不足一米的二岁女童能够爬上一个窗户?(这里再回过头来思考“保姆能否预见死亡事件发生”这个问题,相信读者应该会有与当初不同的答案)
 
 
那么涉案住宅窗户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呢?笔者查阅了住建部门颁布的相关建筑标准的规定后发现,窗户的设计果然存在问题。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标准一经审批颁发,就是技术法规。一切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都必须按照现行的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通俗理解就是,建筑中的如阳台、窗户、楼梯等如何设计,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相应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查阅了国家相关部门历年颁布的建设标准,发现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国家对建设标准制度要求越来越细和越来越严格。据了解,事发小区的建筑年代久远,距今大概率已经超过10年以上。于是,笔者查阅了国家建委部门于2005年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发现无论参照最新的建筑标准还是参照2005年的建设标准,涉案住宅的窗户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2005年的《住宅建筑规范》5.1.5 条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但通过记者现场走访调查的图片可以看到,涉案窗户的窗台距离地面不足0.90m,窗台并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很显然这种窗台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而根据住建部门2019年颁布的《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涉案住宅的窗户设计同样不符合国家标准。
 


假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该位置的窗户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笔者认为开发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小区的物业,其作为收取业主服务费的一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物业应尽到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并尽到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窗户窗台距离地面如此之低,窗户窗能任意打开,窗户上即未设置防护栏,窗户周边也未做出“注意安全”的提醒标志,涉案窗户存在肉眼可见的安全隐患,但小区的物业并没有采取任何维修或管理措施以降低该种隐患,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小区物业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小区物业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是笔者关于本案中可能涉及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希望类似的意外事件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