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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同居四年,流产五次还要退彩礼? 2022-09-29
作者:周奥诺 律师
 
 
 
同居四年,流产五次还要退彩礼?
 
——谈谈未登记结婚情况下的彩礼返还问题
 
 
这两天一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判决冲上了微博热搜,当事人刘先生和张女士原是一对恋人。交往中的刘先生先后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张女士转账4万多元,支付彩礼8万余元,遗憾的是,双方最终未能进入婚姻的殿堂。在同居期间,张女士曾先后五次怀孕和流产,但分手后,刘先生向法庭起诉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和转账共计1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由张女士返还刘先生彩礼15000元。这个判决引发了不少网友的讨论,有人为张女士不平,同居四年,五次流产,这点彩礼居然还要返还,也有人认为,法律既然规定没登记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刘先生的要求无可厚非。对此,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分析如下:
 
一、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规定明确了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法定情形。其一就是本案这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这也是刘先生的请求得到部分支持的原因所在。
 
二、为什么未登记结婚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的给付与一般的赠与在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给付彩礼往往蕴含了一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的心愿和结婚目的,并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是倾其所有甚至于举债才凑足彩礼,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显然是与给付彩礼者的最初意愿相违背,不仅有悖于公平原则,也容易激发社会矛盾,甚至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基于这样的考虑,当初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均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去返还彩礼。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需要全额返还彩礼?
 
 
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必须全额返还彩礼吗?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像本案这种判决女方只返还部分彩礼的案例是并不少见的。通过研究浙江省的相关判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彩礼返还的数额还是会根据双方有无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分手原因、各方过错、有无怀孕或生育子女等因素去综合权衡返还金额。
 
(一)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的,大额彩礼应予以返还。
 
案号(2019)浙0106民初9899号
 
双方以结婚为交往目的,原告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中原告增加被告作为共同购房人在合同上签字因此,原告主张增加被告为共同购房人,作为双方结婚而交付的彩礼,更符合客观事实。现原、被告结束了恋爱关系,双方未登记结婚,亦未共同生活,且被告未支付购房款的实际情况,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交付的彩礼。
 
(二)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一般不支持全额返还彩礼。
 
案号:(2021)浙0109民初11538号
 
本院认可彩礼为168000元,扣除潘某父母回礼的68000元,尚余100000元,另原告为结婚给被告购买了金戒、钻戒、金手镯各一。考虑到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被告为举办婚礼的实际开销、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等,酌情确定被告返还40000元。
 
(三)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活的,在返还彩礼时,也会考虑扣除婚礼的实际消耗。
 
案号:(2020)浙0483民初1595号
 
本案中,考虑以下因素:1、未登记结婚的原因。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正确对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何方对解除婚约的责任更大;2、双方未共同生活;3、婚宴花费情况,本案中双方举办了订婚仪式并置办了订婚宴,被告也有拿担头到原告方;4、双方解除婚约,单就民俗及乡间风评而言,婚约的解除对男女双方影响不同;5、双方未生育子女。综合上述,考虑双方具体情况、花费、本案实际以及风俗,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10000元及18K金钻石戒指一个(购买价2404元)、18K金项链一条及挂件(购买价2899元),原告返还被告金项链一条(购买价12785元)。
 
(四)因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特殊原因未登记结婚,但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情况的,存在不支持返还彩礼的案例。
 
案号:(2019)浙01民终89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罗列了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几种情形,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形,该法条并未加以规定。对于此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原审法院认为需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的观点,对于双方当事人较为公平,本院予以认同。丁某2和陈某2在订婚前已经共同生活,2017年4月16日被上诉人方依本地习俗操办了订婚仪式,并宴请双方亲戚参加订婚宴。订婚时因陈某2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登记结婚。订婚后,丁某2、陈某2仍共同生活至2018年7月分居前,期间丁某2两次怀孕,后均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原审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陈某1、宋某、陈某2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之处、
 
四、为什么在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还是有很多法院不支持全部返还彩礼?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七条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这个会议纪要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作为未登记结婚而无需返还彩礼的特殊情况进行了单独的说明,由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因此,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目前也是仍然可以适用的,这也是出现上述判决的主要依据。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规定,我想就是考虑到了在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却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如果一刀切地规定凡是未登记结婚就必须全额返还彩礼,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分手原因、过错等因素,将可能导致对弱势方的不公平。
 
再有,当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后,很容易发生财产上的混同或者一方使用彩礼支付共同开销的情况,担这种开销在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此时,如果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全额返还实际已经在共同生活中消耗的彩礼,也是不合理的。
 
 
如在本案中,张女士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势必发生共同的开销,而其先后多次流产,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医疗费用等支出,法院综合以上的各种因素,判决张女士仅返还15000元彩礼还是较为允当的。
 
五、小结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虽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沿袭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未登记结婚应返还彩礼的规定,但是对于未登记结婚而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数额还是需要根据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开销情况,怀孕或生育情况,各方的过错等多种因素进行衡量。
 
 
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婚前给付都可以备认定为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彩礼,所谓彩礼,一般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约期间与结婚前夕,婚约一方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的贵重礼物及礼金。而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包括本案中刘先生的4万元转账,以及很多案件中双方之间的小额红包,首饰物品赠与,婚宴开支,亲友红包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种情谊给付,而不一定就是彩礼,也就不适用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
 
 
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例中的男方和女方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我想,不论为什么而选择分别,当一段亲密关系走向终结的时候,或许我们的眼中,除了生硬的法条,破裂的关系,还应该留存一些对于为我们付出过一场的人的应有的感恩和体谅,否则,人心和人性就太凉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