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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不孝子竟来争遗产,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保障? 2022-10-11
案例引入:
 
1986年,戴某与丈夫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庞某,后丈夫逝世;戴某2014年与蔡某登记结婚,两人未生育子女。2017年,戴某和蔡某因感情不和离婚。2019年,戴某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儿子庞某均不理不顾。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但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身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某的强烈抵触……很多网友纷纷谴责案件中的庞某,认为两人若对簿公堂,蔡某也是胜券在握的。
 
 
真的如此吗?怎样才能保障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呢?对此,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第三种继承方式,它是一种独特的新型的死后转移死者财产的方式,体现了遗赠人和抚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也是解决孤寡老人、残疾人抚养问题的较佳途径。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由此可以看出,在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高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保障?
 
虽然法律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扶养人和法定继承人因遗赠扶养协议发生纠纷的案件还是不胜枚举,继承人以各种理由主张协议无效的情形也数见不鲜。对于扶养人而言,如何保障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呢?周奥诺律师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确认双方符合订立协议的主体条件
 
扶养人角度:按照法律规定,扶养人必须是受扶养人的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若扶养人是受扶养人的继承人,则明显不符合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条件。
 
受扶养人角度: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也是一种民事合同,签约的主体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若受扶养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协议也是无效的。在很多案件中,受扶养人的继承人往往会以受扶养人订立协议时已经患有痴呆等疾病,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因此,建议双方在订立协议前前往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从而确认受扶养人在订立协议时精神正常,神志清晰,意思表示真实。
 
(二)确认要处分的财产是受扶养人所有的合法的财产
 
遗赠抚养协议所能处分的财产实际上就是受扶养人的遗产。通过检索大量案例,笔者发现,不少受扶养人由于自身文化和法律知识的局限性,有时候往往将不能被认定为其遗产的财产,如死亡抚恤金、家庭共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约定为遗赠财产,但这些财产由于并非为受扶养人所有,因而也不能作为其遗产,更无从谈遗赠了。
 
(三)订立有效的书面遗赠抚养协议
 
尽管法律并没有规定口头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但建议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这是因为双方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期限往往较长,且扶养人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才能取得遗产,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受扶养人死亡后,将死无对证,无法确认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遗赠扶养关系。
 
协议内容应完整,权利义务应明确清晰,同时,双方可以对违约责任,协议的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均进行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前可以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根据自身情况,拟定适合于自己且具备可操作性的遗赠扶养协议。避免出现协议内容不严谨或者权利义务不清晰的情况。
 
(四)要求继承人在协议上签名确认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双方往往是扶养人和继承人,在继承人明确拒绝扶养受扶养人的情况下,建议各方共同就扶养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明确继承人放弃相应的财产继承权并签名确认,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后续的纠纷。
 
(五)委托公证和见证
 
遗赠扶养协议并非必须要办理公证,但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容易取得法庭的认可,而公证员也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协议的过程中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进行必要的把关。与此同时,公证文书会在公证处存档,可以较为有效地避免协议丢失的风险。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街道、基层组织的见证下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若此后发生争议,以便寻求相关单位的证明。
 
(六)诚实、全面得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注意存证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取得遗赠财产是以履行好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为前提的,如果扶养人拒绝履行或实际未履行扶养义务,则受扶养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继承人也可以抗辩扶养人无权取得遗赠财产。事实上,即使扶养人依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的继承人也往往会以没有证据证明其义务履行情况为由拒绝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扶养人在诚信履行义务的同时,还应留存必要的证据。而遗赠扶养协议所约定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往往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儿,如果要扶养人每天自备录音录像设备记录扶养过程显然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但扶养人可以留存扶养费用支付凭证、医疗挂号、付款凭证、丧葬费支出凭证、发票、日常生活照片等证据用于证明其对受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同时,扶养人应和社区工作人员、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保持必要的联系和沟通,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照料受扶养人,另一方面也便于在日后取得有关单位的证明。
 
 
小结: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据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回报也是法律赋予扶养人的正当权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建议扶养人在订立、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的过程中更为审慎地防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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