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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鸡汤内添加党参被罚3万元,冤不冤? 2022-10-17
作者:陈松涛

 
据“信用中国”网站消息,近日,浙江慈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药品,被罚款3万元。涉事公司浙江慈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是一家月子会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提供的“补气血汤”,汤内加了党参、陈皮,给产妇服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被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即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这下,网友炸开了,“还能不能愉快的煲汤了呀?”,“我妈妈给我喝的汤也是有党参的,要中毒了么?”
 
 
月子中心冤不冤呢?那让我们先看看党参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属性再说。
 
 
首先,党参是药!列入《中国药典》的药!
 
 
党参被收录于2015版《中国药典》,属于药品。
 
 
那是不是只要是药品,就不能用来食用了呢?非也!
 
 
如果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里面的中药材,是可以用来加工食品的。目录的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已经列入《中国药典》;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党参偏偏不是上述目录里的中药材。我们在目录能看到,我们很多熟悉的名字:大枣、山药、山楂、杏仁、八角茴香、金银花。。。这些中药材,都可以用在食品加工中,可以放心使用,不会有执法人员来处罚。但是,里面没有党参。
 
 
第三,月子中心在浙江,这也是一个知识点
 
2019年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包括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的9种物质。浙江省仅对铁皮石斛、灵芝、山茱萸三种物质的生产和管理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方案,其中并没有党参。所以,在浙江,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添加党参仍然是违法的。
 
说到这里,月子中心冤不冤就很清楚了,一点都不怨!党参是药,而且不属于药食同源目录,更悲催的是,所在地浙江省并没有将党参列为试点。所以月子中心在食品中添加药品,100%违法。
 
 
类似案例并不少见
 
 
比如2016年,上海某企业因为在菜品“炖乳鸽汤”添加了党参;“竹丝鸡汤”中添加了西洋参、“金银菜汤”中添加了石斛等非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受到了行政处罚20000元;2017年,南京某企业因在其菜品“石斛海底椰炖老鸽”“当归党参炖牛尾”中添加石斛、当归和党参等非药食同源的中药材而受到了行政处罚;2020年,重庆某企业因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党参而受到行政处罚10000元。
 
 
对于上述添加石斛的企业,我想说一句,欢迎把企业迁移到浙江来!在浙江,食品中添加铁皮石斛是不算违法的。
 
 

话说回来,我们自己煲汤的时候能不能加党参?从法律上来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针对企业经营行为,如果你自己在家偷偷煲汤,是不会被处罚的。但是,党参毕竟是一种药物,大家平时在服用的时候还是要结合自身体质尽量根据医生的指导进行。毕竟,老话说的好:是药三分毒!
 
 
总结一下:
 
1 没有医生的指导,不能随便吃药物(药材)
 
2 食物和药物(药材)的食用目的不同,安全性也不同。食物用来供应营养,适合绝大多数人食用;药物(药材)用来治疗疾病,不求营养和美味,只适用于需要它的人。
 
3 凡是有比较明显「药性」的东西,包括药食兼用食材,都不能随便多吃,而且要注意自己的身体情况,有不良反应立刻停吃。
 
最后叮咛朋友们,在外就餐时,不要因为某款菜品宣传「滋阴壮阳」、「大补气血」就趋之若鹜。自家想要在食品中加入各种药材的时候,最好咨询医师,了解药材是否适合自己和家人的身体情况,加多少量是安全的,并注意观察食用后的身体反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
 
第五条  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
 
(二)已经列入《中国药典》;
 
(三)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四)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