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反性骚扰新规落地!——《妇女权益保护法》亮点之一 2022-11-01
作者:游洪光 律师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的性骚扰问题受到高度关注,而职场则是性骚扰发生的重灾区。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率先将反性骚扰引入我国立法,其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到2012年国务院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增设“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再到2020年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的规范:“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第一千零一十条确立了民法规范性骚扰的纲领,不过该条文高度概括,究竟如何适用及落地仍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及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新增的性骚扰条款应运而生,其主要条款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这些性骚扰的条款衔接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等规定,进一步完善性骚扰的预防、处置机制,明确了用人单位等为防治性骚扰的主体,建立单位反性骚扰的机制等内容。这些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确立了性骚扰可以告用人单位、学校等主体了。如果用人单位等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性骚扰,主要面临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被性骚扰的员工除了告性骚扰的人还可以连用人单位等一起告了,【行政责任】员工投诉到劳动主管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整改,【民事责任】员工告用人单位疏于性骚扰防范用人单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等如何落实主体法律责任做到合规对于这些主体来说则是新的挑战和法律赋予其强制性的义务,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预防、处理、防止性骚扰的规则,规定干预措施、程序规则和处罚规则等,另一方面对员工等进行性骚扰防范教育培训,学习和掌握如何搜集与固定证据、救济的程序等,切实落实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性骚扰主体的法律责任,在社会主义新时代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游洪光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