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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光怪陆离,当“防疫”变成做“逻辑题”! 2022-11-14

作者:王圆 律师

双十一原本是一场精心策划的“物与欲”的狂欢,但今年一改往常热闹场面,老公们再也不用操心怎么让老婆“剁手”,长时间隔而不绝的疫情让大家自觉勒紧了裤腰带。
 
就在11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非常应景的发布了最新的防疫措施通知。


 
 
通知的内容很长,一句话总结就是”防疫政策较之前有所松动”。这次国家颁布的“防疫新二十条”应该能让饱受疫情所苦的老百姓看到希望。
 
难怪可爱的网友们精准的总结为“没想到双十一活动力度最大的竟然是国家卫建委”!
 
 
 
说起来也是极具讽刺!就在“防疫新二十条”发布的同一天,黑龙江大庆市肇州县,一则奶茶店服务员因对进店“顾客”没有先说“扫一下码”而是先说“欢迎光临”被冒充为顾客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勒令关店的新闻冲上了微博热搜。
 
这真是上面三令五申,下面顶风作案!
 
执法人员要求奶茶店关店的理由,恐怕晚清文学家李伯元老人家知道了都会震惊的从棺材里跳出来,还边拍大腿边感叹:我要是能把这一出写在我那《官场现形记》小说里,那超越《红楼梦》是指日可待啊!
 
原来三位冒充顾客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在没要求顾客扫码验码前,眼前的人是“绿”还是“红”都不知道,怎么能欢迎顾客光临呢?”。于是,工作人员非常自信的认为奶茶店执行防疫要求不彻底,掏出封条勒令奶茶店关门。
 
 
好家伙,原本以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是个哲学问题,没想到“先说欢迎光临还是先说扫码”变成了法律问题!
 
这不由得让笔者想起了大学时学逻辑学的场景,老师在课堂上滔滔不绝的讲着各种逻辑推演和时态演变,同学们在课下听得昏昏欲睡,不以为然。原来学好“逻辑”真的很重要啊,没验码就欢迎光临,这可不是犯了“本末倒置”的逻辑性大错误么!
 
看着网上曝光的视频,三个工作人员整个执法过程相当娴熟自然,从径直上门“钓鱼”,到指责服务员不先验码,最后拿出封条,一气呵成。整套动作行云流水,不得不让人怀疑,难道当天就这一家奶茶店中招了么?
 
事情发酵后,当地政府连夜出具了情况通报,对案涉工作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网友们期待的“工作人员系他人冒充”的反转没有出现!到底是谁造谣了“工作人员是他人冒充”,这个真相就像遮羞布一样,恐怕没有揭开的那一天了!
 
 
1.责令奶茶店关店是否合法
 
调侃完,回到网友们比较关心的法律问题—三名工作人员勒令奶茶店关店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就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依法遵从怎样的程序实施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俗理解就是,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恣意妄为,想罚就罚!
 
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件: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行政权限必须合法;行政内容必须合法;行政程序必须合法,行为形式必须合法,行为内容必须合理、适当。违反以上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被称为合法的行政行为。
 
讨论“工作人员勒令关店是否合法”前,先要了解一下行程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针对一些违法行为比较轻微、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较轻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省去了中间许多繁冗的环节,例如负责人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听证程序等。
 
“效率”和“公正”总是容易相互对立。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简易程序执法,损害公平,《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情形,超出这些情形适用简易程序则存在违法执法的嫌疑。
 
行政处罚决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均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审核、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听证和处罚决定送达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法律都规定了具体要求,笔者不再赘述。只要记住一点,普通程序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要求更高,除了不能“说来就来”,还必须得“一点一点的来”!
 
具体到本案中,三名工作人员现场便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关店。很明显工作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对奶茶店实施了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奶茶店违法”的证据确凿么?
 
通过视频可以看到,冒充顾客的工作人员“闯入”门店,见到有客人进来,奶茶店服务员说了一句欢迎光临,立马说了句“扫下码”,没成想“顾客”说了句“说晚了啊,第一句就应该说扫一下码”。
 
一个语言逻辑顺序的错误,导致了工作人员认定奶茶店不响应防疫政策构成违法。
 
如果这都算证据确凿的话,恐怕人人要噤若寒蝉了!
 
 
 
第二,工作人员作出的关店处罚是否属于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即使针对处罚可能轻微的违法行为,法律都不提倡应当采用简易程序处罚)
 
本案中,工作人员勒令关店,在门店上贴上了封条,该处罚种类不仅同“三千元处罚或警告”不同,处罚力度上力度上也更为严重,相当于直接判罚奶茶店物理性“休克”,还不忘侮辱一番,在嘴巴上贴上一个“罪人”告知与众!
 
倘若不是网络曝光,也许奶茶店不会那么快“限时解禁”。
 
由此可见,“关店”的处罚决定明显超出了《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范围。
 
第三,是否有其他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对奶茶店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毕竟法律存在滞后性。为了周全可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意,上述除外情形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均无此权限。
 
笔者翻阅了大量关于疫情防疫政策的相关规定,也没看到哪条法律赋予了执法人员在此种情形下可现场贴封条勒令闭店的权限。(如果有,还请广大网友帮忙指出)
 
以上仅仅对奶茶店先说”欢迎光临”的行为是否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进行了分析,至于工作人员执法过程是否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是否填写了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是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等这些细节问题,就更不敢深究了!
 
2.“奶茶店”的权利救济
 
行政处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撤销或确认违法。
 
虽然《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小小奶茶店还要在当地生存,店铺已经恢复经营,工作人员已经道歉,损失还算可控,有的人拿着鸡毛当令箭,但有的人不会也不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