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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人身损害案件和解中的五个大忌——赔偿义务人角度 2022-12-06
作者: 周奥诺 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均是法定的,统一的。例如早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法院普遍采信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当事人的责任的认定,因此也较少存在过错比例的争议。和解或者调解对于赔偿义务人(如肇事司机)是很有意义的争议解决路径。但在实践中,很多赔偿义务人由于不恰当的处事方式,最终导致和解失败,也付出了更多的纠纷解决成本和更高的代价。因此,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在本文中将从赔偿义务人角度谈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解中的五个大忌。
 
 
一、把受害人送到不利于双方和解的医疗机构
 
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一些有责任感的赔偿义务人可能会主动把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同等条件下,我建议赔偿义务人尽量将受害人送往管理规范的医院救治。
 
这是因为在某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如某些骨伤科医院或者某些医院的骨科病房或者病案室,往往会存在一种人,姑且叫“黄牛”吧。不过他们不是帮你挂专家号的,而是帮某些法律服务单位(如某些“理赔公司”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市场开拓并承揽案件的。而这类市场人员的“推销”行为很有可能激化受害人及家属(以下称: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矛盾,也会拉大双方和解的“心理价位”差距,是十分不利于双方和解的。在某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中甚至可能会出现一些以低价买断赔偿权利人后续的赔偿款,再发起诉讼活动并自己牟取利益的“黄牛”,这样的行为令人不齿,但在某些地方确实存在。而存在“黄牛”的地方,必然是不利于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进行和解的。
 
 
二、不了解赔偿计算方式,不知道该赔多少钱 
 
人损案件的赔偿金额是可以大致推算的。而作为赔偿义务人一方,更应通过查阅法规,咨询专业人士,清楚如果法院判,该不该赔偿,如果赔偿,赔偿款会是多少,进而在这个尺度下,争取尽量以较低的成本解决纠纷。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此不重视,则很有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以浙江省为例,这两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以及最高院和省高院相关司法文件的更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也发生了变化,有些是对受害人有利的,比如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统一采用城镇标准,那么赔偿款势必会高于此前“城乡有别”或者“城乡平均”的计算方式。而有些也是对赔偿义务人有利的,比如对于父母年满60周岁,且领取的养老金、退休工资以及其它持续稳定的收入的。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采用补充差额的方式,显然比此前未考虑受害人父母收入,一律判赔的规定要更有利于赔偿义务人。又如对于受害人出院后护理费的规定,亦开始考虑护理依赖程度,而不再一刀切。如果赔偿义务人不清楚上述规定的变化,就无法计算出客观正确的赔偿金额,甚至可能稀里糊涂地多赔了,甚至稀里糊涂地赔了本来不需要赔偿的项目。当然,也有不少赔偿义务人,由于不清楚相关规定,明明赔偿权利人给出了一个十分优惠的“报价”,却觉得人家“狮子大开口”,最终错过了最佳和解时机,进来付出了更多的代价。因此,心中有数很重要。
 
 
三、错过和解的时机
 
在办理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后,在经验和教训中,我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受害人一开始的心理价位很可能并不高,而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尤其是文化程度较低或者不愿意承担任何风险的受害人都是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款,尽快解决纠纷的。因为不论是诉讼还是鉴定都是有成本,也有风险的,而但由于双方沟通的不顺畅,随着矛盾的激化而最终导致了诉讼,很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判的金额比谈的金额更多。
 
因此,赔偿义务人应该抓住一些和解的时机,争取在相关的时间节点前达成和解。比如受害人起诉前(诉讼成本的增加一般会导致心理价位的上调),伤残鉴定前(尤其在对方可能构成伤残,但尚未向你主张残疾赔偿金等伤残赔偿项目的情况下。伤残鉴定后,赔偿金额基本可以确定了,此时可谈判的空间一般会下降很多。因此,赔偿义务人有必要对受害人的伤情能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做一个预判,虽然有“赌博”的性质,但可以通过查阅鉴定标准,检索同地区同鉴定机构的案例,包括咨询专业人员)、法院正式立案前(诉前调解是不收诉讼费的,但立案后调解是收诉讼费的,因此会增加诉讼成本),年前(这不仅是因为受害人往往有在年前解决争议,尽快拿钱过新年的意愿,也是因为年后不久可能就会发布新的统计数据,届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和统计数据挂钩的赔偿项目金额均有可能出现上调)、
 
 
四、未形成书面的有效的可抗风险的和解协议
 
如果赔偿义务人在未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直接私了给钱,或者和解协议内容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很有可能会出现赔偿权利人拿到赔偿款后反悔起诉的风险。因此,建议赔偿义务人在和受害人或家属达成一致的谈判意见后,要形成书面的,内容完善的和解协议,避免发生后续的纠纷,同时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向有资质的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避免节外生枝。
 
 
五、忽视态度和沟通
 
本人所接触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方拒绝调解的理由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双方在事故发生后沟通不畅导致的。受害方对于和某些故意回避责任,拒绝沟通或者存在言行不一的情况的赔偿义务人调解也往往有比较强的抵触情绪。因此,赔偿义务人不应回避沟通,而应让受害方感受到你的真诚。事情已经发生,对他人的伤害已经造成,你可以心中郁闷,但无法逃避责任。你可以在谈判时讨价还价,但你要在协议后说话算话。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小结:清楚法律的规定,抓住和解的时机,真诚,积极的沟通,将有利于让赔偿义务人用更低的成本解决争议,也有利于让双方都能尽快从事件中解脱出来。同时不能缺少的是:承担责任的襟怀以及防范风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