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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买到这种减肥药,记得要求十倍赔偿! 2023-03-09
作者:谢慧兰律师
 
 
 
减肥,成为一个全民的健康话题,不仅是肥胖人群为了健康需要减肥,没达到肥胖标准的爱美人士为了追求完美身材也把减肥挂在嘴边(嗯,说的就是我了)。然而多数人做不到“管住嘴,迈开腿”,将减肥寄希望于淘宝、朋友圈售卖的减肥药。
 
 
 
然而市面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假冒伪劣减肥药,让不少肥胖人群上当受骗。
 
 
重庆的石女士在淘宝上一网店购买了一种“暴瘦神器”,网店称是益生菌减肥药,石女士服用后出现心慌、恶心、头晕、失眠、无食欲等症状。于是前往医院就症。一番检查后,医生认为是吃坏了东西,石女士把自己在吃的减肥药照片拿给医生看,医生一看包装就知道有问题,让她停了减肥药就好。
 
 
于是石女士把减肥药送去检测机构检测,果然,检测结果显示,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禁用成分西布曲明。
 
 
石女士找到网店客服,要求退还货款并要求相当于货款的十倍赔偿。店家拒不承认自己卖的减肥药有问题,拒绝赔偿。
 
 
协商不成,石女士只好将店铺经营者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了石女士提供的证据,确认了石女士在被告处购买保健品的事实,并确认被告售卖的保健品含有西布曲明。
 
 
 
2010年10月30日,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要求停止西布曲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通知,明确了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在网络上销售含有我国明令禁止成分的产品,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最后,法院支持了石女士的诉讼请求。
 
 
生产、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的,不仅需要对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当年,郭美美入狱,就是因为她销售的减肥药含有禁用成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减肥还是通过健康、科学的方式进行,吃药减肥基本都会有副作用,市面上的三无减肥产品琳琅满目,没有专业的辨别能力还是不要尝试了。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