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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上哪家法院起诉好?必须权衡的八个角度 2023-03-10
作者:周奥诺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除去法律规定专属管辖或者原被告约定单一管辖的情况,很多时候,同一个案件存在多个管辖法院,也就是说,我们既可以去A法院起诉,也可以去B法院起诉,甚至可以去C法院起诉。
 
 
比如继承纠纷,既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比如侵权纠纷,既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又比如合同纠纷,既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起诉,再比如劳动争议案件,既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起诉……
 
 
而即使在单一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况下,若存在多个被告,如果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也可以在几个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与此同时,同样的案件,有时候也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案由,甚至于债权转让来达到改变管辖的目标。那么,究竟在哪个法院起诉好呢,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认为应该从以下八个角度去权衡:
 
 
一、保障当事人经济利益的角度
 
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律师首先要考虑保障的是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包括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的赔偿金额都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居民收入、消费统计数据密切相关,由于不同地域经济发展的差异,在不同法院起诉,最终判决赔偿的金额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距。又比如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立法的地域性较强,即使被视为一体的江浙沪包邮区,三个省份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在许多问题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此时,我们就应充分研究在不同法院起诉可能造成的判决差异,在选择管辖法院时,优先考虑保障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二、便利当事人和律师参加诉讼的角度
 
异地起诉的情况下,难免造成当事人的差旅费负担,也会增加当事人和律师的时间成本,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尽量选择本地法院或距离较近的法院。比如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中,如果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这类案件的原告往往由于年幼或者年老体弱,不便于到外地法院参加诉讼,此时,就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提高立案效率的角度
 
通常来说,大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法院由于客观上案多人少,较难避免案件的积压,也就导致了有些时候立案效率较中小城市为慢。此外,即使在同一个城市,不同的区县之间立案效率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以杭州为例,有些区可能在经历较短的调解期后很快就能顺利立案,而在某些案件量极大的区,几个月甚至一两年未拿到正式一审案号的情况也并非子虚。法院立案效率低不仅会消耗律师和当事人的精力,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律师的误解,因此在选择法院时,应尽量避免案件量大的法院。
 
 
四、便于保全的角度
 
不少案件当事人是有保全对方财产的需求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备选法院诉前保全以及诉讼保全的要求和效率。以本律师的经历为例,某些一线城市法院对诉前保全申请和担保材料的审查都极为严格,甚至对保险公司规模、知名度都有要求,也有不少法院是基本不准许诉前保全,还有一些法院则对财产线索要求较高且保全效率极慢……即使在同一个杭州,也存在这个法院或者那个法院对标的额5万元或者10万元以下的保全申请审查更加严格的情况。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保全要求较高,在选择法院时,应考虑到受诉法院是否便于保全财产。
 
 
五、便于推进执行的角度
 
尽管民诉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考虑到当事人自行调查财产线索的障碍,第一审法院基本上都会成为后续执行阶段的首选法院。而异地执行效率往往没有本地执行高,为了便于法院查明对方的财产线索,避免因异地执行造成的一些风险,我认为有时候也可以考虑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以便后续更高效地对接执行环节。
 
 
六、参考类案检索结果
 
对于存在较大的争议的案件,我认为律师在选择受诉法院前可以对备选法院以及其上级法院最近三年的裁判文书进行必要的类案检索,如果存在于我极为有利或者明显不利的在先判例,也可以作为选择法院时的一个参考。毕竟,在同案同判的司法精神的指引下,本院以及上级法院的在先类案判例可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七、沟通便利的角度
 
很幸运,我个人目前在承办案件中所去过的法院以及所遇到的法官基本都是比较公正并且能够体谅双方当事人的。但是也不得不承认,和不同地区的法院沟通的便利程度是不一样的,比如在办理某些一线城市法院的案件时,很可能会连12368都打不进去,而给法官书记员打了几个星期电话都无人接听也是司空见惯的,客观上造成沟通的不顺畅,这也是律师在选择法院时所需要尽量规避的。
 
 
八、便利诉讼费退费
 
以上种种都考虑完了,还可以考虑一下诉讼费退费是否便利。因为浙江法院在原告胜诉或者部分胜诉或者双方调解的情况下,诉讼费基本上是直接退还原告的,而有些外省法院则可能需要通过强制执行向对方追索诉讼费,这显然会增加当事人诉讼费损失的风险。同时,不同地区法院的诉讼费退费效率也存在差异。但是这个角度也通常容易被忽略。
 
 
小结: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管辖法院的选择看似只是案件进入诉讼阶段的第一步,然而却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处理,在存在可选择的空间的前提下,作为律师,还是应该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去选择管辖法院,而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也应与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解释,尊重当事人的意见,选择相应的管辖法院,从而尽可能高效地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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