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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苏享茂,拿“命”换来的判决书 2023-04-07
作者:王圆 律师
 
 
历经五年,苏享茂的家人诉翟欣欣撤销赠与纠纷案终于判了!
 
 
2023年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亲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以及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此时距离苏享茂2017年9月7日自杀已过去了近六年!
 
 
五年的煎熬没有白等,一审判决支持了苏家人的大部分诉请。
 
 
虽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翟欣欣大概率会提起上诉,但除非翟欣欣拿出强有力的反驳证据,否则,个人认为二审改判的概率微乎其微了!
 
 
 


1.案件时间线
 
根据红星新闻报道的判决书内容以及网上公开的新闻,笔者简要梳理“苏享茂案”时间线如下:
 
 
2017年3月30日,二人在某婚恋平台相识。
 
 
2017年6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
 
 
2017年7月中旬,二人产生隔阂,翟欣欣以各种理由要求苏享茂进行离婚赔偿。
 
 
2017年7月18日,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苏享茂补偿翟欣欣一千万元,并把相关房产过户给翟欣欣。
 
 
2017年7月18日,苏享茂支付了660万元补偿款给翟欣欣。
 
 
因翟欣欣不断威逼苏某,苏某心理防线崩塌,2017年9月7日,苏某从楼顶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2018年,苏某家属将翟欣欣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苏享茂对翟欣欣价值近千万的赠予。
 
 
2.苏享茂为“爱情”付出了沉重代价
 
根据红星新闻报道的判决书内容以及网上公开新闻,苏享茂为这场致命的婚姻支出高达千万。
 
(1)物质支出
 
     根据苏家人的诉请,苏享茂和翟欣欣恋爱短短2个多月时间,为翟欣欣购买了各种奢侈品包包和配饰,其中仅卡地亚饰品就价值约30万元。
 
 
     2017年4月份(二人刚认识不到一个月),苏享茂花费约100万元购买了一辆特斯拉,并将这台车辆登记至翟欣欣名下。
 
 
     2017年7月份,二人离婚后,苏享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二套房产转移登记至翟欣欣名下。
 
 
 
 
(2)金钱转账
 
  2017年6月5日,二人结婚登记前后,苏享茂向翟欣欣转账合计133.8万元。
 
 
 结婚登记后不到一个月,2017年6月16日至6月27日,苏享茂再次向翟欣欣转账53万元。
 
 
 2017年7月18日,也就是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的当天,苏享茂向翟欣欣转账660万元用以支付所谓的离婚补偿费。
 
 
3.重点来了,案涉法律问题探讨
 
苏享茂对翟欣欣的赠与能撤销么?这个问题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也是苏某亲属起诉翟欣欣的根源。
 
 
关于可撤销赠与的财产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苏某对翟欣欣婚前以及婚后的大额金钱转账和物质支出均属于可撤销赠与的范围。很多人小伙伴可能会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苏某自愿补偿翟欣欣1000万元,难道这一千万元也属于赠与吗?1000万元并非小数目,1000万元远远高出离婚纠纷中一方赔偿另一方经济或精神损失的范围,“1000万元”名为补偿损失,实为苏某对翟欣欣的赠与。
 
 
关于是否可撤销赠与?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已经失效的合同法)的规定,发生以下5种情形中任意一种,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1)赠与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
 
(3)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的
 
(4)受赠人不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注意:以上第一至第四项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享有,只有出现第五项情形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才能代替赠与人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由于苏某死亡,苏某的家人想要行使撤销权只能依据以上第五条的理由。
 
 
如果苏某没有死亡,苏某能依照以上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主张撤销赠与么?
 
 
假如苏某没有死亡,无论是物质赠与还是金钱赠与,均已转移至翟欣欣名下,本案不适用以上第一种情形。
 
 
那翟欣欣有没有严重侵害苏某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呢?关于此条的理解,就有点”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味道了!
 
 
什么是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权益?侵害到何种程度才算严重侵害?这些问题法律没有给我们标准答案,这就考验各位法官对此条的理解了!
 
 
对受赠人而言,“受到赠与”就如同“天下掉馅饼”!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当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这即符合公平和诚信原则,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笔者浅见,这里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所有财产或人身权益,比如财产所有权和人格权等。结合到本案中,如果说法院认定翟欣欣一开始就抱着骗取苏某财产的目的进行结婚,那是否侵犯了苏某的知情权?因“欺骗”导致苏某产生重大误解,进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同翟欣欣结婚,这是否属于变相侵犯了苏某的婚姻自主权?翟欣欣的威逼行为导致苏某签订不公平的离婚协议,是否属于侵犯了苏某的离婚自由权?翟欣欣抱着榨取钱财的目的结婚,是否有违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以上种种,能否说明翟欣欣严重侵犯了苏某的合法权益呢?
 
 
如果苏某没有死亡,苏某可以依据此条要求撤销赠与么?可惜没有如果,这个答案,我们永远也不会知道了!
 
 
由于苏某身体健康,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翟欣欣无需抚养苏某,因此不适用以上第三种情形。由于双方并未签订赠与合同,苏某赠与时也未明确表明翟欣欣应履行何种义务,因此也不适用以上第四种情形。
 
 
法院最终根据第五种情形,认定可撤销赠与。
 
 
法院认为,翟欣欣与苏某的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即翟欣欣为了钱财与苏某结婚的意图明显;翟欣欣为了取得高额离婚补偿,对苏某实施了胁迫,导致苏某自杀,该种胁迫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认定可撤销赠与。
 
 
关于第五种情形的适用条件,民法典没有给出具体的适用标准。比如什么行为才算是“违法行为”?是民事上的违法行为即可,还是必须达到刑事上的违法标准?如果赋予赠与人可撤销的权利,可撤销的范围可以追溯到什么时候?是赠与人对受赠人的所有的赠与都能撤销还是?
 
 
根据一审判决可以看出,“违法行为”只要达到民事上的“违法”即可,哪怕违背的是契约精神或者诚信原则,都属于“违法”;一旦认定“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则赠与人之前的所有赠与都可撤销,所以一审判决把苏某婚前为了追求翟欣欣赠与的特斯拉车辆等赠与行为均进行了撤销。
 
 
4.案件反思
 
看到这份判决书,不禁发出灵魂一问:假如苏某没有为这场天价婚姻付出生命,苏某在受到翟欣欣胁迫后,勇敢的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法院还会这么判么?恐怕结果会怎样,很多人会疑虑吧!尤其是婚前,苏某为追求翟欣欣进行的赠与,这些还能撤销么?即使认定,恋爱期间的赠与是附有条件,即苏某为了和翟欣欣结婚进行赠与,但后来苏某结婚的目的已经实现,结婚后才发生了胁迫的事情,那婚前的赠与还能撤销么?
 
 
如果不能撤销,那是不是意味着这场撤销诉讼要想大获成功,只能以苏某付出生命为代价呢?这岂不是陷入了一个逻辑死洞或伦理死局?
 
 
这个问题,我不敢想,也不愿意想,就留给读者思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