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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潜逃27年杀人嫌犯被不起诉? 2023-04-24
作者:忒忒 

 

2021年2月,湛江市雷州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宗27年命案积案。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广东湛江市检察院对这位潜逃27年的嫌疑人易某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家属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申诉,而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近期,该案有了新的进展。广东省检察院复查本案,在复查过程中补充了部分新证据,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易某华的犯罪事实,遂撤销湛江市检察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将此案移送湛江市检察院依法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1.积案27年证据严重缺失,仅有嫌疑人的有罪供述

 

据相关报道,本案案发于1992年12月22日,是一起陈年积案。犯罪嫌疑人系湖南籍男子易某华,其因工资纠纷和李某祥发生矛盾,随后在广东湛江雷州市迈车坎村小学把李某祥的9岁儿子李某平带走,从此下落不明。1993年2月19日,一具男童遗体在迈车坎村附近的甘蔗林被发现,经李某祥等人辨认,死者是李某平。法医作了尸检后,将李某平遗体交由家属处理,后被埋在附近公路边。

 

2020年5月,已潜逃27年的易某华在广西桂林市永福县被雷州警方抓获。易某华归案后,落网后,易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曾红着眼睛忏悔道:“我对不起那个孩子,这辈子我偿还不了他,下辈子一定还!”尽管易某华已供述了自己的杀人经过,但指控其故意杀人罪仍需要充分的其他证据。2020年7月,雷州警方前往迈车坎村周边挖当年被埋的尸体,被害人家属都到了现场。因年代久远,大家仅记得当年埋尸的大概位置。两台挖土机挖了几个小时,没有找到尸体,之后便没有再挖。在和警方沟通中,家属得知李某平一案的部分案卷丢失了。家属称,她曾于2015年看到过此案的案卷,在三楼;破案后,民警在一次交流中称,李某平一案的案卷被洪水冲走了,至于什么时候发生的、多少案卷遗失等没有透露。

 

根据传统犯罪的办案经验分析,这部分案卷很有可能包括当年的尸检报告、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如果这些具有时效性的证据大量缺失,且被害人的尸骨无法找到,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司法机关很难进行追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的证据适用原则,即“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以朴素的正义观,我们基本可以相信公安机关不会抓错人,这个易某华也承认了自己杀人的全过程。但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案也警醒着司法人员,要基于现有证据审慎处断涉死刑案件。全案除了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缺失大量关键证据,不能充分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湛江市检察院对易某华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合法、公正、客观的。本案又是积案、命案,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承受一定的压力,湛江市检察院能够坚持作出不起诉决定,尤其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严谨与担当。

 

2.刑事申诉是被害人的基本权利,被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明确刑事申诉是被害人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能否代为申诉。与之相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就明确了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这是否表明,如果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李某平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无法代为提起刑事申诉?

 

应当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规定的区别是考虑到法益的不同。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近亲属同样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质的损失,故应当明确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而针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制度《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可能认为申诉更多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有比较强的“专属性”。而且实践中极少出现本案这样因证据严重不足而对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

 

由于本案情况特殊,李某平的近亲属还是可以从其他法律文件中找到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的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对控告、申诉的受理条件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二)本院具有管辖权;”(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针对所有类型的刑事申诉制定的受理条件总则,则当然包括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依据该条款,李某平的近亲属也必然可以对湛江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易某华的决定进行申诉,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在司法实践中,不排除部分司法人员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的劣势进行推诿。上述不同法律规范文件中用词的钻研和较真看似乏味的文字游戏,但实践中往往可以帮助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有效合法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3.核准追诉制度意味着重刑案件的追诉几乎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广东省检察院复查本案后补充了新证据,要求湛江市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易某华。有人可能会担心,案件经过了27年,易某华可能会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而逃脱罪责。但现实是,重大刑事案件几乎无法适用追诉时效的限制。(关于追诉时效的定义可以参考笔者另一篇文章《丰县“八孩女子”丈夫被判9年判错了吗?》

 

《刑法》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规定了有关刑事犯罪追诉时效的内容。其中也规定了时效延长、报请核准、时效起算等内容。通俗的理解是规定了限制追诉时效适用的情况。具体包括:1.司法机关立案了,人跑了,不适用追诉时效;2.司法机关虽没立案,被害人一直再控告的,不适用追诉时效;3.连续犯罪或有新罪的,等犯罪行为结束再开始计算追诉时效;4.就算过了追诉时效,检察机关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破例”不适用追诉时效。除去第4种限制一般针对重大刑事案件,即使只有其他3种限制,也足以大大限缩追诉时效的空间。

 

适用第4种限制的具体条件,《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二条也有明确规定。具体是:(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很明显,易某华案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故广东省检察院才会指示湛江市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易某华进行追诉,以限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

 

一个因缺失大量证据的27年积案、命案几经波折还是坚持对易某华进行刑事追责,从目前的结果上来看符合社会大众的朴素正义观,甚至好像是一件理所应当的事情。但具体过程分析下来,检察机关的每一步都体现了法治的坚守和正义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