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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TA还是个孩子啊!”——年龄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 2023-05-27
5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笃群、王小山、孙保昌依法执行死刑。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期针对侵害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三连击”直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决心。司法机关刑事政策历来明确体现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理念。然而司法实践中,依法严惩成年人侵害未成年的犯罪是确信无疑的刑事理念,如何处断未成年人犯罪总会面临司法公正与人性的双重考验。

1. 未成年人涉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令人触目惊心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无论是《刑法》还是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政策,均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从宽处断的刑事司法理念。然而,部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例的出现,一次次考验着“未成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底线。2023年5月15日,北京公安机关公告称,一16岁男高中生先是在前一夜与自己的母亲发生冲突,后将前来劝阻的两位邻居杀害,后于第二天清晨将母亲殴打至昏迷,后又到学习将同班一女生和前来劝阻的两位老师打伤。一些报道称该男生当日来到学校持锤子和剪刀伤人,其中一位老师被这名男生持刀扎伤颈部。虽然该男生已年满十六周岁,其残忍的行为不会逃脱刑罚,但与对其适用死刑的舆论普遍期望相反,最终其可能会逃过死刑。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此前,未成年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例如,2013年,重庆10岁女童在电梯里摔打一1岁男童,并将其扔下25楼,最终被害人家属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2010年,广西一不足14岁的男生在家乡掐死一男孩未被重判,后又持刀伤害一女孩被从轻判处6年有期徒刑,再之后刑满出狱又奸杀一11岁女童。2016年,一14岁警校生伤人后不足5个月再次捅死同学。

 

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当然只是极端案例,我们也不能因极个别残忍极端分子而完全打破未成年犯罪从宽处理的刑事理念和刑事政策。在现行法治条件下,部分涉罪未成年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过死刑,甚至完全不受刑罚处断的情况既符合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也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的刑事理念。但在这类极端个案中,涉罪未成年得以从轻处罚往往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甚至出现枉纵罪犯的质疑声音。一些涉罪未成年再度犯案,更会加重这一质疑,从而对社会公众的法治信念造成不利影响。


2. 预防犯罪教育难以有效预防极端暴力犯罪

 

其实,国家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一直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学习和家庭都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应当相互配合,完成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教育,及时制止和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矫正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其中,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该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减轻影响,采取严格措施管教。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心理辅导、责令参加社会服务等矫治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预防教育体系和矫治措施不可谓不全面,对绝大多数轻微型未成年犯罪有较好的预防和矫治效果。然而,对前述极端暴力犯罪的预防效果可能不甚理想。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因素:第一,涉极端暴力犯罪的未成年普遍家庭经历特殊,依靠其监护人的教育和管制效果不理想;第二,涉极端暴力犯罪的未成年在利用法律。现实案例中,实施极端暴力犯罪的未成年并非缺乏法律知识的教育,反而深知当前对未成年涉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自己犯罪的保护伞;第三,涉极端暴力犯罪的未成年往往长期存在心理健康问题,或是对生活失去希望,或是对特定人际关系极度仇视,认为自己永远处在被欺负的地位,在实施犯罪时已经“无牵无挂”,残忍下手更加无所顾忌。这些因素往往只有在案发后才能被人们发现。故当刑事责任年龄被极端分子视为脱罪、轻罪的工具,依靠事前预防、事后矫治很难有效防治未成年极端暴力犯罪。

 

3. 《刑法》提高刑事责任年龄体现了对极端暴力犯罪的预防作用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如果能在极端个案中得到有效适用,会具备极强的犯罪预防作用。有鉴于未成年涉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增加,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之前的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这就意味着未成年涉极端暴力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这一调整引来刑法学界和刑事法律实务的一些反对声音。他们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与其他国家普遍上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刑事司法改革趋势相悖,从而有违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未成年犯罪治理理念。同时,加大刑事制裁手段一定程度引导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和家庭轻视事前教育预防和事后矫治的作用,过度依赖刑罚的惩治作用。笔者认为,这些担忧自然有其合理性,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并非单一机械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而是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未成年涉极端暴力犯罪个案处理留出了更多空间,即对特别严重情节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一定程度保障个案处理的灵活性空间,可以极大可能避免极端案例中的处断与社会民众的普遍正义观相去甚远。个案正义的实现往往也是塑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块块坚实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