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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在网约车上赖28个小时后拘留7日的父女冤不冤? 2023-05-26

5月17日,杭州余姓父女叫了一辆网约车出行,因上车地点分歧与司机王师傅发生争吵。王师傅(女性)接到二位乘客后,双方在行车过程中依旧争吵不休。王师傅出于安全考虑,在行驶五六百米后停下车,提出提前结束行程,并退回订单费用。在告诉乘客后取消了订单后,两位乘客拒绝下车,要求赔偿。鉴于乘客在车上停留时间过长,王师傅报警,并把车辆开到附近的派出所。警方介入后,两位乘客在王师傅车上停留28小时后才下车。据警方公告,两位乘客最终被行政拘留7日。父女两人赖车被罚行为冤不冤呢?

 

1. 父女二人被行政拘留7日是否合法、合理?

 

依照警方公告和相关新闻报道的相关内容,余姓父女在警方介入调解时仍没有停止赖车行为,此举严重影响了王师傅的正常出车营运。警方应当是将余某父女赖车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最终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二人作出7日的行政拘留处罚。该条款具体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何为寻衅滋事行为,需要参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该规定将以下四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脱胎于1979年《刑法》流氓罪,通常理解可以是破坏公共秩序的“流氓行为”即寻衅滋事。

 

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实施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七)本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网约车因其实际营运,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的新型公共交通工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这也证明,网约车从法律规范层面属于出租车和公共交通工具。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中也明确了各类寻衅滋事罪危害后果的入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行为危害后果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寻衅滋事罪因认定标准较为宽泛在学术界被诟病为“口袋罪”,但本案的赖车行为在性质认定上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指引。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因其危害结果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故对两位乘客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2. 父女二人主张维权是否有法可依?

 

根据相关报道,余姓父女起初与王师傅发生争执的原因是上车地点定位不准确,王师傅接单后电话联系二人发现实际上车地点无法停车,便协商选择折中的停车地点。两位乘客不满意,便持续发生争吵。王师傅在接上乘客后担心出行安全,故告知乘客后提前结束了行程。这一行为也被平台判定“存在快速完单行为”,王师傅因此被扣减服务分20分。据其本人称,这已经是一个很高的处罚了。

 

笔者研读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T3出行平台出台的《网约车用户服务协议》。相关规范关于网约车司机的违规行为处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不符合营业资质;(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很明显,本案王师傅未能在乘客指定上车地点接客的行为不在处罚范围之列。关于乘客行为,T3出行平台的《网约车用户服务协议》5.3.5和5.3.6条款明确规定:“您(指乘客)不得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实施侮辱或者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或者妨碍驾驶安全行为,不得毁损、污损车内设施或车辆;您不得实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依据相关T3出行平台规则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7.3 条款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T3出行不对任何间接性、后果性、惩罚性、偶然性的损害承担责任。”显然,余姓乘客对王师傅实施辱骂的行为违法了该服务协议。而二人主张赔偿的理由可能是认为王师傅没有按照自己指定的地点接客,耽误了自己的时间,造成了一定的间接损失。这一理由参照服务协议规定似乎也站不住脚。有网约车出行经验的朋友或许也能理解,上车地点与司机在手机导航上显示的位置不一致是常见情况。司机出于交通安全考虑提前联系乘客到折中地点上车,只要距离合理,乘客予以配合也是符合常情常理的,如果不愿意配合可以沟通解除订单。但与司机发生冲突,进而赖车主张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一方面,王师傅提前结束行程或是出于安全的考虑,自然合情合理。而平台处罚王师傅提前结束行程的操作,应当是源于系统默认该行为有违规收费的嫌疑。如果相关报道案情的来龙去脉属实,王师傅被罚分的行为倒是有一些冤。

 

 

其实,两位乘客最有利的“维权”时机是警方第一次介入双方纠纷开展的调解活动。两位乘客非要“出一口气”,这边王师傅也因提前结束行程被网约车平台扣分处罚,此时消消气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没有之后的7日行政拘留的处罚了。现实生活中,我们处理纠纷时一方面应当准确学法用法、正当维权、禁用极端手段;另一方面也应当识大局、知进退,在法理和情理的框架下积极争取调解化解纠纷,以免维权不成反而对自己造成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