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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司法实务中关于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识别 2023-09-04
作者:明律

增信措施是从金融领域衍生出来的法律概念,金融市场中投资人为了减轻自身的交易风险,在金融交易中往往要求与融资者自身或者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按照约定做出一定承诺,以期增强融资方信用的措施。金融交易复杂多变,实践中涌现如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等承诺文件,它们与传统的担保方式存有所差异,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成为司法实务的一大难点。关于增信措施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三十一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九十一条中。

 

《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九民纪要》第九十一条:“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三十六条和《九民纪要》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增信文件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即认定为保证,若表达加入债务或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则认定为债务加入(存疑推定为保证),如果增信措施没有相应的主给付义务时构成独立(无名)合同。如何探求增信措施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认定增信文件适用何种法律规则的关键前提,因此本文将对增信措施可能构成的三种情况即保证合同、债务加入、无名合同进行简单分析:

 

 一、增信措施构成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因此当增信文件中当事人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时,则构成保证合同。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60号民事判决书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差额补足合同》约定的差额补足责任是指“如主债务人无法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的义务,则债权人有权不经任何前置程序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立即向债权人支付主债务人的应付未付债务。”《差额补足合同》约定主合同为《信托贷款合同》,主债务人为凯迪能源公司、凯迪电力公司,差额补足责任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等约定,均符合保证合同从属性的法律特征,构成保证合同。

 

二、增信措施构成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的债务加入本质上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当在增信文件中表述追加某某人为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此类用语即可推定增信文件为债务加入。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95号江苏金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根据《差额补足协议》约定,金涛公司、朱永宁已充分知晓其在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风险,并承诺将无条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科特公司所获取的固定收益及本金的差额补足义务,金涛公司、朱永宁对上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增信措施构成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非典型合同,法律未对其规定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当增信措施没有直接对应的主给付义务时,因无法将其性质归类,因此属于无名合同。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司法活动在解决增信措施作为无名合同的纠纷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金融领域。市场经济是自由的,法律应当保持谦异性,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应当过多干预经济发展束缚经济活动,否则将会抑制市场主体的积极性。2021年全国十大商事案例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对于增信措施构成独立合同提供了指引。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为光大资本公司提供的《差额补足函》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由裁判文书可知,法院认定光大资本公司出具《差额补足函》的目的确系为招商银行投资资金的退出提供增信服务,但不能认为凡是增信性质的文件均属于保证,由于涉案《差额补足函》中并无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担保对象,故《差额补足函》并非担保,而是独立合同。

 

四、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综合识别增信措施法律性质。

 实务中如何探求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是界定增信措施为何种法律关系的关键,尤其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可以和保证并存规定之后,如何界定增信文件为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成为司法实务的难点。因此可遵循以下思路判断:司法实务中首先要界定《差额补足函》的效力,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认定《差额补足函》合法有效;其次是在《差额补足函》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分析其为何种法律关系,根据保证和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的不同,进而分析得出《差额补足函》属于保证合同还是债务加入,最后关于《差额补足函》是否构成独立合同(上述无名合同),主要是基于增新协议是否具有主债务加以判断。

 

五、结语

 实践中如何对增信文件法律性质进行识别应当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分析,同时审查增信文件的形式要件,此外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对第三方的主体资格和承诺内容进行判断,如果第三方增信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则可能构成保本保息的刚性兑付。金融领域的增信措施是为了保障投融资者的资金融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增信措施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只有高效识别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才有利于市场交易安全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处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应当保持私法自治原则,市场经济是自由发展的,在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法律不应过多干预市场自由,否则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