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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基于经济法法律思维探讨 2023-09-06
作者:明律

职业打假人是以从事打假活动为中心,对所购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举报,经过一系列程序索赔,获得相应惩罚金的行为人。职业打假人有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专门从事“打假”行为,有的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进行“打假”。因此,职业打假人非贬义,而是一个中性词甚至褒义词。根据我国法律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行为人在涉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缺陷产品、侵害知识产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营者欺诈行为等方面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

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打假辛巴假燕窝事件更是轰动全国。但目前关于职业打假人的相关处理存在较大分歧,通过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职业打假人”共检索到 16280 篇文书是有关职业打假人的,可见现实中职业打假人的争议仍不容小觑,同时通过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汇总发现,关于职业打假人如何处理的案件,法官作出的裁判不统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对其举报行为不予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行为具有正当性,应当支持其打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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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注意到A县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这样回复举报人B先生的,B先生四次投诉的理由和诉求均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能食用,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一千元”,我局在12315投诉平台上又查出B先生在平台上已投诉240次,举报168次。根据以上调查事实,我局认为投诉人B先生的购买行为具备已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商品购买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需要;二是非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三是有在多家经营者中购买商品获利的证据。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购买行为构成了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消费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是依法严厉打击的行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对投诉人B先生以上投诉的受理,并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对此笔者认为A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值得商榷,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点,而非B先生行为的正当性与否。根据公开信息未得知B先生打假食品是否存在不合格情形,但假设B先生提供的举报信息属实,针对商家的欺诈行为A市场场监管总局应及时针对卖家作出处理,而非打假人B先生。“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现实中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职业打假人固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但其行为具有正义性,无论是基于职业打假谋取正面的社会评价还是为博取眼球以此为牟利,均系行为人的动机,不属于法律评价范围,因此应当保障职业打假人的正当性权利。例如在陈刚与安徽誉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21)苏13民终2807号)中,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陈刚购买食品是为了将该食品再投入市场获取利润的情况下,应认定陈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中的“消费者”, 仅以“是否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为判断标准,将知假买假者或职业打假人排除在维权主体之外,不符合立法原意,该观点不应采纳,即便是基于索赔动机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人亦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我们在用经济法思维分析案情时,不应用主观目的分析,而是以客观事实为主,当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时,不论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政府都应该鼓励支持,打击欺诈行为,守护食品安全。

 

综上,打击职业打假人,应具体分析其行为的正当性,如果是真实的职业打假行为,各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应以当事人牟利而拒绝受理;若消费者故意实施伪造虚假商品和服务,恶意为之,则应严格打击。因此,职业打假人并非贬义词,应鼓励真正的职业打假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