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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以案释法丨实践中如何衡量信托公司违反忠实谨慎义务 2023-09-15
作者:明律

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往往成为委托人要求信托公司承担投资损失的常见理由。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中对信托公司的义务要求更严格,因此信托公司如何合理管理委托人的资金才能尽到履行了忠实谨慎义务,本文予以探讨。

 

项目前期:信托公司应当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

 

法律规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例如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中,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民生信托在尽职调查、信托财产处置、承诺“刚兑”等信托事务处理环节是否勤勉尽责。法院经过事实调查认为民生信托对王民的股权质押情况调查方法不当,调查结果错误,直接影响华兴银行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措施选择。此外,民生信托在信托财产变现处置过程中亦未能做到诚实、信用、谨慎、有效。最终法院酌定民生信托赔偿3000万元。信托公司在项目前期应当就项目的风险,投资者损失承担能力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相关文件应当附带签名和盖章,严格审核,防患于未然。

 

项目中期:信托公司应当尽到卖者尽责的义务

 

法律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指出: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例如在王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潭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投资者王某认为工商银行龙潭支行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欺诈其购买涉案产品,故导致投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别力和判断力,驳回其诉请。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所签订的系列申购文件均系工商银行龙潭支行所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以及单方在交易文件中提供的内容,不足以作为其与王某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综合考虑判决工商银行龙潭支行应赔偿王某所主张的本金之损失约30%的赔偿责任。风险提示:信托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的时候应当真实,做到卖者尽责,并且设置实名制专用信托账户,防止最终承担未尽到亲力亲为的赔偿责任。此外,信托公司往往承担尽到卖者尽责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将面临不利后果。

 

项目后期:信托终止应尽到信托财产清算义务

 

法律规定:《信托法》第五十八条:“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例如在万阳芬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中,根据原、被告所签补充协议可知,中江国际锐增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于2020年12月30日期限届满,即信托终止。虽然法院根据信托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驳回原告诉请,但是法院明确指出由于被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分配兑付迟延,原告可另行主张。风险提示:信托终止时,应当及时进行清算,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且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尤其在结构化信托合同中,加强队劣后级委托人的通知义务,否则将面临承担未清算的赔偿责任以及利息。

 

2022年新华信托的破产为信托行业敲响了警钟,信托的本质就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受托人应当尽到100%的妥善管理义务,否则将面对委托人的追责,市场的退出。在分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否尽到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时,一方面要结合信托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综合把握,另一方面要审查信托公司是否履行了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投后管理等职责。

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往往成为委托人要求信托公司承担投资损失的常见理由。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中对信托公司的义务要求更严格,因此信托公司如何合理管理委托人的资金才能尽到履行了忠实谨慎义务,本文予以探讨。

 

项目前期:信托公司应当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

 

法律规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例如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中,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民生信托在尽职调查、信托财产处置、承诺“刚兑”等信托事务处理环节是否勤勉尽责。法院经过事实调查认为民生信托对王民的股权质押情况调查方法不当,调查结果错误,直接影响华兴银行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措施选择。此外,民生信托在信托财产变现处置过程中亦未能做到诚实、信用、谨慎、有效。最终法院酌定民生信托赔偿3000万元。信托公司在项目前期应当就项目的风险,投资者损失承担能力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相关文件应当附带签名和盖章,严格审核,防患于未然。

 

项目中期:信托公司应当尽到卖者尽责的义务

 

法律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指出: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例如在王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潭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投资者王某认为工商银行龙潭支行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欺诈其购买涉案产品,故导致投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别力和判断力,驳回其诉请。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所签订的系列申购文件均系工商银行龙潭支行所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以及单方在交易文件中提供的内容,不足以作为其与王某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综合考虑判决工商银行龙潭支行应赔偿王某所主张的本金之损失约30%的赔偿责任。风险提示:信托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的时候应当真实,做到卖者尽责,并且设置实名制专用信托账户,防止最终承担未尽到亲力亲为的赔偿责任。此外,信托公司往往承担尽到卖者尽责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将面临不利后果。

 

项目后期:信托终止应尽到信托财产清算义务

 

法律规定:《信托法》第五十八条:“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例如在万阳芬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中,根据原、被告所签补充协议可知,中江国际锐增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于2020年12月30日期限届满,即信托终止。虽然法院根据信托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驳回原告诉请,但是法院明确指出由于被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分配兑付迟延,原告可另行主张。风险提示:信托终止时,应当及时进行清算,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且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尤其在结构化信托合同中,加强队劣后级委托人的通知义务,否则将面临承担未清算的赔偿责任以及利息。

 

2022年新华信托的破产为信托行业敲响了警钟,信托的本质就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受托人应当尽到100%的妥善管理义务,否则将面对委托人的追责,市场的退出。在分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否尽到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时,一方面要结合信托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综合把握,另一方面要审查信托公司是否履行了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投后管理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