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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以案释法丨关于继承的那些事 2023-09-22
作者:明律

 

实践中,继承纠纷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随着财富的积累和继承方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家庭陷入了继承纷争的泥沼。继承纠纷不仅仅是一场争夺财产的战斗,更是一场家族关系的考验,2023年2月10日,A股上市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不幸离世,其继承人遗孀周婷和继子郑驹上演了一场遗产争夺大战,双方交战的背后无疑是对杉杉公司的一大创伤。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到亲情、财富、权力和尊严等多重因素,不仅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还会造成家族企业的危机。因此,继承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能够避免亲情的破碎、财产的流失,下面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了解一下有关继承的小知识。

 

(一)案例一:(2023)陕0103民初10492号,大致案情为原告甲、乙与被告丙、丁、戊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A与被继承人B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5个子女,为被告丙、原告甲、被告丁、被告戊、原告乙。2008年8月20日A去世,去世时未立遗嘱。2020年2月3日B去世。本案争议为西安市碑林区A和B的共同财产X房屋。被告丁辩称被继承人B去世前留有录音遗嘱,将该房屋给被告丙,根据被告丁提供的录音,并不能体现其辩称内容。被告丙提供的录音并不符合上述录音遗嘱的法定要件,不予采信。故对该房产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由于甲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原告乙缺乏劳动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甲对该房屋享有20%的份额,原告乙对该房屋享有23%的份额,被告丙、丁、戊各享有19%的遗产份额。

 

(二)案例二:甲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归自己长子乙,且明确了次子丙不得继承财产,乙与丁婚后生一子戊,一女己。后来乙丁在外出过程中由于车祸当场死亡,死亡时间尚不能确定。不久甲因伤心也去世。丁的母亲庚尚健在。本案中涉及的甲的遗产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乙丁去世,因为是同辈,所以视为同时死亡。那么乙的遗产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即甲、戊、己。同理,丁的遗产由丁母庚、戊、己继承。本案中,甲相继去世,因为甲的遗嘱继承人乙死亡,所以甲的遗嘱不发生效力,按照法定继承执行,由乙、丙继承,但是由于乙死亡了,并且先与甲死亡,所以戊、己代位继承乙的遗产。综上,甲的遗产由丙、戊、己继承。

 

(三)案例三:甲生有一子乙一女丙,甲一直与乙共同生活,丙与前夫丁育有一女戊,后与己再婚,共同抚养己与前妻的儿子庚,不久丙死亡,丙死亡不久甲相继死亡。本案中涉及甲的遗产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丙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因此按照法定遗嘱分配,丙的遗产由配偶己、父母甲、子女戊和庚,即己、甲、戊、庚。此外,丙死亡后甲相继死亡,并且未留下遗嘱,则按照代位继承,甲的遗产由乙和丙继承,丙死亡因此丙继承的部分由甲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戊。

 

法条检索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载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