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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2023-09-26
作者:明律

近年来,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对婚姻关系的维护,越来越多的夫妻为了守卫婚姻,选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所谓“忠诚协议”,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间的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财产的协议。那么关于此类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呢?本篇文章将结合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所采纳的观点,与各位进行探讨。

 

一、案情介绍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三、问题探讨

 

实践中,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法院以忠诚协议的身份属性为由,认为该协议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赋予强制执行力;也有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是夫妻间根据自愿原则对私生活的限制,符合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该协议是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予以支持。以下是部分省高院对忠诚协议的意见: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主张其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案件中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除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不予处理。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浙江高院则是从另一个角度作出规定,即“净身出户”之类的忠诚协议条款非属《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

 

综合上述实务观点来看,忠诚协议的效力在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所以法官在审理涉及忠诚协议的案件时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四、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