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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买卖型担保究竟是“买卖”还是“担保”? 2023-09-27
作者:明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便利的交易,当事人为取得融资而以自己财产设定担保的行为屡见不鲜,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浮动质押、股票回购式质押等。本文着重介绍买卖型担保的理论争议与实践运用。买卖型担保合同,顾名思义,是以买卖的方式担保借贷合同等主合同的担保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民事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则履行买卖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终结,以此担保债权的实现。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特性,对于买卖型担保制度应当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而不是着重强调严格管制。本篇文章将结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吴某诉新余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所采纳的观点,与各位进行探讨。

 

 

一、案情介绍

 

 

 

 

 

 

 

 

 

 

 

新余某公司因资金不足与吴某签订《土地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共定价350万元转让给吴某。后经查明,吴某并未实际向公司支付转让款350万元,而只向该公司支付了150万元,且该笔150万元也并非转让款,而系吴某出借给公司的借款。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到吴某名下。同日,吴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签订《土地房屋转让合同》,将上述财产作价395万元转让给阮某,并约定阮某应于1年后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如阮某未按期付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由吴某另行处理。吴某与公司互相出具了一张收到对方200万元的收据,均未实际付款。因公司未按上述转让合同的约定还款,吴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二、裁判要旨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表面上看,双方签订了《土地房屋转让合同》,吴某支付了一定款项,公司也履行了出让手续,双方的交易符合土地房屋交易转让形式。但从合同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之间形成的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签订案涉转让合同的真实意图是以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来担保借贷债权的实现,并非真正的房屋买卖,其实质系符合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现吴某要求确权,但双方之间关于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均归吴某的协议,系违反了禁止流押的规定,该合同部分无效,故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问题探讨

 

 

 

 

 

 

 

 

 

 

 

(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由此可知,没有财产公示的不享有优先权,完成财产公示的享有优先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拟设立物权的类型和方式,尤其是担保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显然本案不存在真实的担保意思,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三)为了进一步对买卖型担保进行探讨,有必要将其与让与担保、以物抵债和不动产抵押进行区分:

 

 1.买卖型担保与让与担保。买卖型担保与让与担保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买卖型担保是以借款的存在为前提的,因在借款到期前可能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未办理物权登记,由于未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仅发生债权效力,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让与担保具有优先受偿权。

 

 2.买卖型担保与以物抵债。买卖型担保合同签订于借款合同履行前,而以物抵债通常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后,是对债权人的一种救济,本质上是一种履行债务,并非担保。

 

 3.买卖型担保与不动产抵押。买卖型担保也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不动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买卖型担保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