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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双·十一网购热潮即将到来,“你”知道如何维权吗? 2023-10-11
作者:明律

随着十一假期的结束,各大电商平台的双十一购物节即将到来,消费者在“买买买”的过程中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篇文章将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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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

 案例解读:2020年11月,王先生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的手机店铺中,下单购买了全新苹果手机一台。王先生于签收当日拆封并激活了苹果手机。随后,王先生联系店铺客服说手机屏幕有问题要求退货。客服表示,“拆封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于是,王先生将某这家网店的经营者某网络科技公司和这个网络购物平台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关于本案,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线上购买商品时应尽审慎注意义务,详细全面阅读包括退换货规定在内的全部信息,如有疑问应当及时向经营者提出,在完全了解商品信息并得到满意答复后再行确定是否购买。需要注意的是,网购产品尤其是电子产品经过激活、拆封就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了,在这里提醒大家,这是个误区。如果经过拆封、激活,即便试用之后觉得不满意,也可以进行退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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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案例解读:消费者小谢向A市场监管所投诉,称自己花2457元在余姚某珠宝店购买的一款“阿玛尼”手表,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为假货。还有其他8名消费者也在该店购买了“阿玛尼”手表。随后9位消费者向A消保委提出申请,请求支持集体诉讼,A消保委指定律师作为9位消费者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珠宝店作为销售者未对其销售手表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标识进行审查,并在明知无相关标识的情况下进行了销售,未尽到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其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消费者要求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退一赔三制度,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时候,能够像商家请求退一赔三,并且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假一赔十制度,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先选择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如果经营者存在知假售假,或明知产品有瑕疵仍以正常商品出售等欺诈行为,要及时的保存证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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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抖音主播承诺商品,不满意可否退货

 

案例解读:消费者Z女士在抖音网络直播平台看中一款戒指,主播承诺订购后可七天无理由退货,Z女士测量指圈后付费8900元订购了该款戒指。戒指到货后,Z女士发现实物不太合心意,当天提出退货申请。可销售方表示该戒指是按照消费者尺寸定制的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且在商品销售页面明显标注着这点。Z女士不认可,于2022年8月26日投诉到静海区消协。静海区消协在仔细分析相关情况后,认定直播间主播口头承诺与商品销售页面声明不一致。在消协的指导下,赵女士找到当天该商品直播间主播承诺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视频、音频、截图等证据资料,联系销售方。沟通后,销售方为赵女士退货退款。

 

当下直播间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购物方式,当我们在各大电商平台的直播间购买商品时,应当警示带货主播的口头承诺,经营者做出高于和严于法律规定的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和规则的,经营者应如约履行,一旦发生纠纷之后,消费者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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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检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