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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明确这几点 2023-10-23
作者:明律

2023年10月16日,四川成都2岁女童在小区内遭烈犬撕咬,致其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此事件愈演愈烈,在网上引起了热议。目前据说罗威纳犬主人已被刑拘。由此不得反思本次事件到底为何引起如此大的反响,作为公众我们应该如何自知,作为律师试从法律方面进行解读。

 

抛开本次事件,希望广大网友都能客观的、理智的思考此事件,而非自以为正义的做一个键盘侠。心理学上有一种心理现象就是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群体极化是由詹姆斯斯托纳(James Stoner)于1961提出。群体极化是指在群体中进行决策时,人往往会比在做个人决策时更倾向于一个极端——可能更加冒险,也可能更加保守,这种极端偏斜可能会导致人们偏离最佳决策。互联网时代,我们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尽情地抒发自己的观点和情绪,形成网络舆论,进而通过不断推动舆论的发展达到一定的目的。但是由于信息的过载和片面,我们去识别一个社会热点事件的真相,经常被舆情引导所左右。

 

关于“狗咬人事件”常有发生,21年9月20日,在安阳一小区内,一名76岁老人正常行走时被两只大型犬咬伤。报警之后,狗主人拒不承认自家狗咬人。随着生活方式的转变越来越多人选择饲养狗狗增添生活乐趣,但是为何仍有人在出门遛狗的时候不栓绳、小区内养狗随意纵容狗狗大小便、随意弃养狗狗等,正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和不知”。实践中,针对狗咬人的相关案件法院是如何裁判的,我们不妨一探究竟。

 

案例一:

2022年3月23日上午6时许,张某带着自己的宠物犬至株洲市石峰区某路购买早餐。在购买早餐过程中,因宠物犬嬉闹,张某遂将犬绳解开。李某(71岁)在经过该路段时,张某饲养的宠物犬突然冲向李某,李某因身体重心不稳倒在地上。李某因此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78639元。

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张某最终一次性赔偿李某43500元,张某于调解当日支付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张某遛狗不栓绳的行为,导致了李某的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责任,警惕广大养狗人士,遛狗要注意对狗狗做好防护措施,以免发生咬人事件。

 

 

案例二:

赵某在其公司院内饲养了一只烈性犬马犬,有一只灰犬经常出入其公司厂区。某日,梁某从邻居处得知有两只犬在其羊圈内,数只羊伏地身亡,伤口呈烈犬撕咬状,梁某随即赶往现场拍照留证,并与邻居一路跟随两只犬来到了赵某公司厂区,梁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羊只经济损失55000元。由于赵某饲养的马犬系属禁养的烈性犬,且赵某对马犬毫不管束、任其在外游荡,在发现另一只灰犬经常同自己饲养的马犬出入饲养场所也没有制止和驱赶,客观上为灰犬提供了居住场所和生存条件,与灰犬形成了临时饲养关系,赵某对案涉两只狗具有不当管理饲养的违法行为与主观过错,并且已产生羊只死伤的损害事实,原告提交的系列证据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案件事实形成了相应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被告违规饲养烈性犬的行为与原告羊只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并且原告梁某羊只饲养于封闭的羊圈之中,没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基于前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令由被告赵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烈犬属于危险动物,因此法律规定致害责任为无过错原则,在此警示广大想要饲养宠物的人,要遵守法律规定,饲养合法的宠物,否则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关于罗威纳犬是否属于禁养的烈性犬,在北京、上海、杭州、重庆、西安、河南,已被明确标明在“禁养犬”中。

 

 

案例三:

2020年初,家住房山的王先生一时冲动购买了一只柴犬。后王先生将柴犬“送人”。时隔半年,柴犬自行回到王先生所住小区附近开始流浪。2021年1月的一天早晨,流浪的柴犬将正在小区散步的张女士咬伤,张女士为此支出医疗费600余元。后张女士将柴犬的原主人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于自己饲养、管理的动物应当负有较为严格的管理控制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动物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王先生作为柴犬的原饲养人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进行妥善的安排,名为“送人”实为遗弃,致使饲养动物脱离管控致人损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后遗弃的应当由原主人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同情心长期投喂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投喂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公众,当我们发现身边有流浪动物的时候,应当及时报警,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最后,关于本次事件希望我们都能理性看待,未知全貌不予置评,我本人支持广大网友为流浪小动物发声,但还是希望大家理智冲浪,切勿上升为网络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