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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造谣白敬亭嫖娼被抓的人有什么后果 2023-11-26
作者:忒忒

近日,一则白敬亭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关押在看守所的新闻引发热议,一时间网友们以为又一个明星违法被法办了。但随后,白敬亭经纪公司辟谣称,白敬亭没有违法被抓,相关照片是其在筹备新剧,拍摄背景恰好是看守所。公安机关也转发了辟谣的内容,证实了此前的内容系谣言。同时经纪公司称将依法追究造谣者的相关责任,维护白敬亭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造谣行为是否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呢?

 

一、 造谣行为侵犯了白敬亭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结合之前劣迹艺人面临的“封杀”情况,白敬亭被造谣嫖娼一事显然对其本人的名誉权有着直接的恶劣影响。在网络上稍作检索就可以发现,谣言一经发布,就有很多被蒙骗的网友对白敬亭做出负面的评价。作为知名明星,他的“负面新闻”较之一般公众人物的话题性更强,负面影响自然也更加深远。所以,可以明确的是,造谣行为首先是一种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另外,对谣言传播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的帮助者,如果没有起到应尽的核查义务,也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一千零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如果普通吃瓜群众误信了谣言,随口和自己周边的朋友议论议论显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在谣言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捏造的事实加以传播,或者在自媒体上传播的则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使用自媒体发声也需要审慎,应当坚持基于事实发布内容。

 

在具体维权时,白敬亭一方只要对谣言的发布和公众负面评论内容进行取证、固定,就可以追究造谣者、谣言传播帮助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造谣行为是一种诽谤行为

侮辱、诽谤行为的处罚在《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刑法》都同时规定了侮辱和诽谤两种行为。这两种行为虽然在目的上都是对特定人进行负面评价,也放在相同条款里进行规定,但还是有所区别的。简言之,诽谤是捏造事实,造谣他人从事了违法或违背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而对他人造成降低社会评价的效果。而侮辱一般没有编造具体的事实,直接使用污秽言语对他人进行负面评价。这样看来,侮辱行为的定性似乎更加宽泛,在规范层面是对诽谤行为的一种补充。而在具体维权过程中,认定诽谤行为需要行为人具备捏造事实的这一行为特征。

 

基于以上的分析,白敬亭被造谣嫖娼被抓一事更接近于诽谤行为的定性。据相关新闻报道称,最初流传白敬亭嫖娼被抓时都会附加上一张当地看守所的照片,以及疑似白敬亭在法院开庭的照片,同时还有诸多被抓的细节描述,最后谎称信息来源于当地民警。由此看来,整个造谣过程完全符合了捏造事实的行为特征,是一种典型的诽谤行为。

 

三、造谣和传谣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能构成犯罪

当造谣和传谣行为被认定为诽谤行为,只要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就不只是侵权行为了,而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实践中,诽谤行为认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一般就看信息的传播情况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影响情况。这些都是诽谤行为人不可控的。因此,一旦做出诽谤行为,就意味着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风险。

 

生活中我们可能觉得在网上说说话,怎么可能构成犯罪呢?之所以对该行为涉嫌犯罪有这样的疏离感是因为本罪是一种亲告罪,即只有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行为才可能被刑事追责。除非诽谤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后果,公安机关不会主动对诽谤行为进立案侦查。这就造成很多被害人由于法律知识不足,取证、举证能力不足,出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考虑就放弃了对诽谤行为的追责。久而久之,我们会觉得,诽谤行为只会伤害明星公众人物的权益。

 

笔者此前在第一次看到网上流传出“白敬亭因嫖娼被关押在看守所”、“白敬亭因嫖娼在开庭”的说法就初步认定系谣言。原因是嫖娼行为本身是行政违法,违法者即使接受处罚也不需要经过法院开庭环节,只需要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服的才可能需要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流程。同时,被处罚人关押的地方是拘留所,尽管一些地区拘留所和看守所相邻,但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机关。不具备相应法律知识的网友难免会被虚假信息带偏,需要提醒大家切忌以讹传讹。安心吃瓜总是没有风险的,但肆意传播了虚假信息则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