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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 “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横空出世,竟然可以代理案件出庭应诉?是否合法? 2023-11-20
作者:昌曼
近日,“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出现在大众视野,是指即使未经过法律知识的大量学习,未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只需要经过“经纪人协会律师(法务)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等组织推荐,即可自称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

 

(盖有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公章的推荐函,图来自于网络)
一份盖有“辽宁省经纪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公章的推荐函显示,该组织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推荐的魏某某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推荐函的落款时间为2023年,编号为“辽经律专函字20230076号”。
根据多家记者的跟踪了解以及采访的执业律师表示,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属于“打擦边球”,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也影响到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稳定。
一、相关案例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终1128
上诉人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杰、原审被告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袖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07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上诉人张玉杰提出委托白国利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白国利提交了由金装律师法律服务平台认证的律师经纪人证及本溪市溪湖区律成法律咨询服务所出具的函。根据工商登记查询,本溪市溪湖区律成法律咨询服务所注册成立于20191118日,登记经营者为白国利,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写文书、诉讼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被告对于白国利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
法院关于白国利身份认定的事实,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人员可以归类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单位工作人员、公民。此种规定应属于排他性的规定,不属于该范围之内的人员,诸如“律师经纪人”等类似身份的人员不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二)作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有国家司法机关颁发的相应证件。但其所持有的“律师经纪人”仅为“金装律师法律服务平台”认证,该平台并非政府机关设立,该认证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且按照字面解释“律师经纪人”的性质定位应当为“经纪人”,而非“律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所作定义,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根据网络查询,“本溪市溪湖区律成法律咨询服务所”注册于20191118日,法定代表人为白国利,其经营范围是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写文书、诉讼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溪市司法局也不认可“律师经纪人”参与诉讼代理案件的资格。
 
二、合法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存在风险:
(一)从上述定义可知,经纪人,存在的意义是“为促成他人交易”。促成交易以此“赚取佣金”,其目的是构成委托人和代理律师之间的沟通桥梁,而非代理诉讼案件。
(二)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存在风险,因“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仅受“社会组织”的监管,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较小,容易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
(三)专业知识以及水平不合格,律师经纪人并不要求通过法律资格考试、也不用获取律师执业证,这就造成专业知识以及实务能力的不过关,往往带来不利的代理风险和后果。
综上,当法律权益受到损害,寻求法律救济时,请冷静筛选,选择合适的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正确的救济手段,才是维护自身法律权益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