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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交通事故和工伤发生竞合时,如何获得赔偿? 2023-11-30
作者:昌曼

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形成交通事故侵权和工伤赔偿的竞合时,在生活中频繁发生。何为竞合:就是一个行为同时触发了两个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下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是不同的,工伤保险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权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实行的是民法中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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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处理,根据地域性法律规定的不同,各地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项目时,对于存在相同性质或者重合的赔偿项目而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 双重赔偿

(一)陕西

 

陕西省中青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惠婷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申字第00040号]

 

裁判观点:经审理认为,工伤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不同,不存在扣减的情形。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二)北京

 

张伯奇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再163号]

 

裁判观点: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鉴定为工伤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工伤赔偿是单位职工的一种保险待遇,并不当然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二、有限制的双重赔偿,需扣除医药费

(一)江苏

 

王连根与孔祥福、孔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945号]

 

裁判观点:因工伤赔偿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职工而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并不具有分解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第三人负主要责任,应当赔偿。劳动者的近亲属获得的工伤赔偿并不减少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四川

 

蒋安平、晏海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603号]

 

裁判观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相应的赔偿,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不能双重赔偿(相同项目-就高不就低,

不同项目-单独主张)

(一)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申836号判决书

 

裁判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两者的赔偿原则并非完全一致,故而原审法院针对不同的赔偿项目采取劳动者部分兼得的原则,对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第三人侵权中的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劳动者可兼得的利益,而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中丧葬补助金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采取就高原则,以此确定交通事故理赔中的丧葬费,应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

 

 

 

四、补充赔偿-补差原则

(一)浙江

 

(2020)浙02民终4874号判决书中:

 

裁判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从案外人处获得的赔偿费用已经高于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总额补差原则,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张某相关费用,故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