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遭受电信诈骗如何进行救济? 2023-12-07
作者:明律

网络中有这么一群“高尚”的成功人士,他们有钱自己不赚,还想方设法的要把“赚钱方法”分享给陌生的你,帮你实现“一夜暴富”梦——其实,这就是电信诈骗。近几日缅北四大家族频频冲上热搜,内容为“缅北电诈家族曾邀请国内明星网红庆生”、“缅北累计向中方移交3.1万名电诈嫌疑人”等等,电信诈骗在我国已经是一个人尽皆知的术语,当下的电信诈骗主要以非接触和跨地区作案的方式进行,通过电话、网络、短信,对受害人进行诈骗。受害人遭受电信诈骗后像谁寻求救济?应当如何追回自身财产?本文基于此问题结合相关案例与各位进行讨论。 

 

 

一、案情介绍

 

(一)案例一:吕某彬系某科贸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珍、李某系该公司会计。2020年5月14日,张某珍接到电话,电话中人称要给其公司汇款,张某珍遂添加对方QQ账号。后张某珍接到名为“吕某彬”的QQ账户发来消息,让其核对收款情况并称有笔加急款项需要转出,同时向张某珍发送了转账账户信息。张某珍按照该指令,告知李某转账,经张某珍复核后转出48万元。之后“吕某彬”QQ连续两次分别指示张某珍转账10万、142万元,张某珍均按同一流程转账。当张某珍再次被要求转账时起疑并电话向吕某彬核实情况,吕某彬告知没有指示过转账。某科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珍、李某赔偿其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 

 

(二)案例二:吴某年近七十,其听从骗子要求,在某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开设手机银行及电子令牌,并将电子令牌生成的密码告知骗子,导致账户上130万元被转走。吴某认为自己被电信诈骗,是受限于自己的认知水平,固然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对防止网络电信诈骗具有一定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明显存在重大失误,应对该起电信诈骗负一定责任,遂起诉要求某银行赔偿吴某130万元的资金损失。

 

 

二、问题探讨

 

首先,电信诈骗并非一个刑法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诈骗罪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即可入刑。如果被害人遭受电信诈骗的金额尚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入罪门槛,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行规制,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为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之前,惩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方面,已经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高两部”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侧重点在于事后惩治,对于事前预防、源头治理,尚缺乏行之有效的专项立法。

 

其次,就案例一而言,张某珍、李某均为专业财务工作人员,理应熟知财务管理和操作规定,特别是对公司的财务支出应负有高于常人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张某珍在明知日常使用的微信群未下达转账指令的情况下,并未向吕某彬进行核实,冒然相信QQ账户的要求;李某亦未得到微信指令,在未进一步核实情况之下即按照张某珍的指示实施了转账操作,且二人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在连续三次按指令转账后才发觉异常,显然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张某珍、李某连带向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同时,就案例二而言,一审法院认为,转账过程中吴某轻信诈骗电话、泄露密码,导致账户里的钱被转走,是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但依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某银行未就不同限额和笔数向吴某做出明确说明,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酌定某银行赔偿吴某20%的资金损失,二审维持原判,笔者认为并无不当。

 

最后,如果受害者的被骗资金直接被追回,则法院会进入执行程序,判定向当事人返还,如果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诈骗案仍未结束,此时法院先进行民事裁判,结合各方过错判定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诈骗罪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被害人的财产被及时追回了,公安机关会将财产返还受害人,如果被害人因诈骗罪遭受物质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退赔程序挽回损失,一般法院会出具相关文书,追缴程序进入执行程序。(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缴;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追缴是在财产尚未被犯罪人转移的情形,退赔是财产已经被挥霍的情形。被告人没有财产时可以执行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拍卖被告人的相关财产,没有财产的其家属和债务人视情况代为履行(并非必然履行)。因此现实中电信诈骗手段多样,受害人可以根据被骗数额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救济手段:信用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可以直接联系平台客服进行投诉、申述和退款。(涉及法律消协法);银行卡,在受骗后应该立即联系银行,挂失银行卡并冻结账户,银行会对账户进行调查,并给予一定程度的资金赔偿。(涉及反电信诈骗法);个人或单位的现金,则应第一时间报案,由警方介入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追回赃款,如果成功追回赃款,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要求赔偿。(涉及刑法、刑诉法等)。小Tip:见到便宜莫想贪,不让骗子把空钻,任你骗术千千万,我以不“转”应万变。若消费者遭遇诈骗,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传销、诱骗、欺骗活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