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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 追星威胁要“人肉”网友?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2023-12-11
作者:昌曼

12月7日深夜,陕西西安阎良公安局发布了一则公告,针对网传有一位西安阎良公安局工作人员私信某网民声称要查询其个人信息的情况展开了调查。

 

据网友发布的内容,“别感动999”是于适粉丝,两人的争执来源自于适追星撕逼。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些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涉嫌犯罪行为。

 

 

一、案情介绍

(一)案例一

 

被告人吴某系某县公安局的人民警察。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吴某3、朱某2等人为追讨高利放贷资金需要查找欠款人下落,遂请托被告人吴某通过公安内网综合查询系统帮忙查询欠款人下落,遂请托被告人吴某通过公安内网综合查询系统帮忙查询欠款人的住宿、上网等行踪轨迹信息。被告人吴某在明知吴某3、朱某2系查找欠款人的行踪轨迹信息,仍利用职务的便利违规使用本人的数字证书在公安内网综合查询系统帮助查询,并将非法查到的曹某、毛某1等10余人的行踪轨迹信息提供给吴某3、朱某2,其中吴某2的轨迹信息被用于非法拘禁的犯罪活动。期间,被告人吴某还收受吴某3、朱某2所送的烟、酒等财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多次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其中一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案例二

 

罗某家住四川省德阳市,很少在外面点餐。2022年,罗某受朋友之邀,去往四川德阳的某家火锅店就餐。罗某要求提供纸质菜单,却遭到了服务员的拒绝,只能进行手机扫码点单。扫码进入界面,出现了“是否允许该程序获取您的微信头像、昵称、性别和地址”的提示信息,罗某深感不解点单为什么需要家庭地址,果断选择了“否”,结果界面直接弹出,不能点单。于是罗某跟该火锅店进行询问,结果该店认为罗某是小题大做。气愤的罗某当即将点单界面进行截图保存,并将该火锅店告上法庭,控诉他们侵犯了自己的个人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收集跟处理必须有合理且明确的目的,并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在此案中罗某的目的是吃饭,就算火锅店需要收集罗某的个人信息,也应当与吃饭有关,比如说了解罗某的口味等。无论是微信头像、微信昵称、还是地址等等,都与吃饭这件事没有任何联系,也就是说火锅店收集这些信息并不合理,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过度收集了罗某的个人信息,对罗某的个人权益造成了影响。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火锅店需立刻停止这种侵权行为,不仅要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删除罗某的所有信息,还需要支付200元的诉讼费。

 

二、问题探讨

(一)个人信息是权利还是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基于法律规定,个人信息权益是一项基于人格权所派生出来的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第六章规范,隐私权是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予以保护,而个人信息是基于人格权所衍生的法益予以保护,为了协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动与利用的关系,《民法典》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而是表述为“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可识别性体现了人格特征,法律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本质上是保护其人格利益,包括人的尊严和自由。

 

(二)如何区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民法典》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由此可得《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划分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的除了私密信息外,还有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而个人信息保护的除了私密信息外,还有公开信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区分边界也随之产生变化,需要实务中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加以判断。

 

(三)偷查个人信息涉嫌犯罪吗?

 

一般情况下,私下偷查公民个人信息是不会构成犯罪,会构成民事侵权;但是偷查个人信息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危害公民自身权益,并且易于导致下游犯罪,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随着社会关注度的提高,司法实践、立法修正等方面的不断努力,相信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体系会愈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