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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甘肃地震11人编造谣言被行政处罚——网络谣言须法治、言论自由应有度! 2023-12-25
作者:昌曼

甘肃省积石县发生6.2级地震以来,警方严厉打击与地震有关的谣言信息,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截止目前,甘肃已依法行政处罚造谣网民11人、批评教育105人。

互联网时代下新闻媒体早已不是唯一的信息传播主体,有些传播主体为了吸粉、博取眼球、收割流量,往往并不会过多关注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确定性,利用受众的感性心理,使其产生趋同性心理从而大大降低的理性思考,引起网络谣言的传播扩散。

 

 

一、案情介绍

(一)网易起诉B站UP造谣侵权案件

 

2023年1月,B站UP主彭某使用其B站账号发布了标题为《骂永劫……》等视频,其中包含大量不实内容及侮辱性言辞,严重侵犯了网易公司的名誉权。针对这一侵权行为,网易向法院提起诉讼。

 

4月24日,法院组织双方沟通调解。彭某承认了其侵权行为,承认其在2022年底至2023年初期间,长时间在其B站账号发布抹黑网易游戏产品的投稿,在稿件中发布了诸多其主管捏造、恶意解读等大量不实谣言,并在其个人粉丝群策动粉丝撰写攻击游戏官方账号的评论,用于各个自媒体平台评论区引导舆论风向。经过法院组织调解,网易与彭某达成和解。彭某接受罚款,并将使用其上述B站账号,通过书面及视频方式公开发布道歉声明。

 

(二)网络造谣抹黑同行——恶意竞争需担责

 

原告和被告同属装饰公司,经营地均在A市,具有商业竞争关系。某天,被告公司利用本公司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诋毁原告公司声誉的不实内容,称“原告公司老板跑路了”,同时趁机为本公司打广告。受谣言影响,期间原告公司客户成交量下降,正常运营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诋毁行为造成本公司品牌和商誉严重受损,应当赔偿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同行,被告公司发布的案涉微信内容未经核实,且没有证据证明属实,但该内容明显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实施的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确实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应当对该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综合考量被告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程度,并结合原告公司的举证损失的证据情况,酌定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公司损失5000元。

 

 

二、问题剖析

(一)什么是网络谣言?有何特点?

 

网络谣言是指在互联网条件下,特定主体制造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及言论并在信息网络传播,或者明知是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或者言论而在信息网络传播,对特定客体造成一定损害的信息,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等事件。

 

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炒作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诱惑性、强迫性等特点。网络谣言影响新闻真实,特别是突发事件后的网络谣言,容易引起民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消解政府公信力。

 

(二)谣言等于诽谤吗?

 

谣言不同于诽谤,但两者的行为都涉嫌构成诽谤罪。谣言一般指不针对任何特定个人、单位或者群体的不实信息,而诽谤则是捏造针对特定个人、单位或者群体的不实消息。并且刑法中所规定的诽谤罪必须是捏造的虚假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

 

(三)散布网络谣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

 

一为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为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不是谣言自由!不造谣不传谣,不侵害他人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网络谣言”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