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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涉彩礼纠纷|结合最高法典型案件分析彩礼的退与不退 2023-12-29
作者:明律

据华商报报道:12.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男方亲属、被告人母亲甄女士在宣判后告知记者“我儿子不接受判决,当庭提出上诉”。该案件目前的关注度极高,案件客观性和真实性尚未得知,各方观点各持己见,但案件缘何引起关注,各大平台的网络媒体利用“骗婚”、“订婚强奸”、“敲诈”等关键词引人误解,吸引流量。笔者在裁判文书网通过键入关键词“彩礼”进行检索,显示共检索到 176265 篇法律文书,其中民事案件案由占比最大,其次为刑事案由和其他相关案由。彩礼纠纷案件不断的增加反映的是社会文明的落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歪曲。结婚本应该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为何现实中却因彩礼而使男女双方不欢而散,两个家庭由亲人变为仇人甚至闹到法庭,不妨引人深思。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笔者结合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当下涉及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观点。

 

 

案例一: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法院裁判李某某返还彩礼款项56400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可返还,超出当事人负担能力的彩礼不符合彩礼制度存在的意义,背离了婚姻的本质和双方家庭的祝福,因此本案中结合女方终止妊娠对己方也存在一定的身体伤害,法院的裁判能够较好平衡挡水人之间的权益。

 

 

案例二: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张某和赵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虽然双方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本案法院的裁判并未忽略双方同居的事实,局限于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三: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刘某向朱某转账的五金是否属于彩礼的范畴,法院对此认为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也属于彩礼的范畴,五金的购买是婚礼的传统习俗,属于婚礼的一部分,结婚的五金一般指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金吊坠。法院的裁判也引起笔者的深思,结婚的过程双方必然会投入较多的其他款项,其性质如何认定,会否属于彩礼,从本案来看法院的观点是支持彩礼包含说。此外刘某朱某的婚姻关系仅存续了三个月,法院认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因此总体上本案的彩礼应当返还。界定共同生活相处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结合住所、性生活、精神生活以及其他要素综合把握。

 

 

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