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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预付卡类消费纠纷常见四个维权问题分析 2024-01-03
作者:周奥诺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价款然后按照约定分次或按期享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经营者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售预付卡或凭证,消费者在消费前预先支付费用,并凭预付卡或凭证进行消费的一种消费模式。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成为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教培等服务行业常用的消费模式,但风险隐患也伴随而生。霸王条款、商家“爆雷”、消费者退费难等现象数见不鲜,也造成了大量的消费纠纷的产生。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结合自身处理消费类商事纠纷案件的经验以及近三年来杭州市相关案例,对预付式消费中公众常见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一经付款,费用不退”条款有效吗?

 律师分析:

许多商家在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充值时,往往会设置“一经付款,费用不退”或者“服务项目不退不换”的霸王条款。而未尽对消费者的合理提示义务。而这类条款往往不合理得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限制其合理权利。此时,法院一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否定上述霸王条款的效力。

 

案例一:彭菲晗、杭州萧山北干街道盛颜姿生活美容店

服务合同纠纷案【(2023)浙0109民初12223号】

 

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被告在购买记录等材料上写明项目不退不换,但该规定系被告自行拟定,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且本案中,双方并无对是否需达到服务效果、被告在无法达到服务效果时是否应承担责任、不能提供相应服务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原告作为消费者,如果一旦预付了服务期内的所有费用,即使对服务效果不满意也无法放弃接受服务,对原告显然并不公平。故本案中购买记录等材料上的“不退不换”条款明显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排除了原告的权利,应属无效,本院对被告的相关抗辩,不予采纳。

 

 

二、商家能否仅以约定的服务期满为由拒绝

继续提供服务或退款?

律师分析:

答案是未必。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亦要求记名商业预付卡不应当设置有效期限。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也规定:“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案例二:方某、杭州爱运体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2021)浙0109民初14568号】

 

法院认为: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与其支付的对价相等的服务价值,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特殊优势,限定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务。本案中,爱运公司为方某提供的是一次性付款、分次履行的记名商业预付卡,属于预付式消费模式,不应当设置课程有效期,但爱运公司以合约形式限定消费者方某在一年内使用完毕,且在方某仅参与37节课程的情况下,拒绝退还剩余课程价款,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并不对价相等,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原告主张退款不受《爱尚跆拳道会员章程》第四章关于“限制退费”条款的制约。

 

 

三、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还预付款,

需要担责吗?

律师分析:

现有案例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要求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的,商家也应进行返还。因为预付式消费系消费者提前对经营者尚未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支付款项,故经营者对消费者预付的款项并不享有所有权,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要求经营者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要求经营者履行的,经营者无权继续占有预付款,理应返还预付款。但若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而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则法院一般会认定消费者方违约,在判令商家退还预付款的同时也会扣除已消费部分款项,并结合消费者的违约情节酌情违约金。

 

案例三:陈佳佳、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嘉合美容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浙0114民初5826号】

 

法院认为:

原告并未举证证明二被告经营的“众恒美业”美容美发店因无美容技师而无法提供美容服务,且根据本院现场勘查的情况,案涉店铺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系出于自身原因,并非因二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考虑到美容美发确属人身属性较强的服务合同,为避免出现合同僵局,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案涉服务合同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必然给二被告带来一定的损失,本院综合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案涉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履行期限等因素,酌情扣除违约金5000元,故二被告尚应返还预付款52177元。

 

案例四:吴凤天与杭州艾格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浙0104民初217号】

 

对于被告在协议中备注“不退不换”的内容,本院认为该约定明显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排除了原告的权利,应属无效。鉴于本案属于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剩余课程价值20%的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被告艾格公司还应返还原告费用共计15128元。

 

 

四、商家注销公司“跑路了”,找谁维权?

律师分析:

若处于诉讼阶段,消费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起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则消费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追加相关责任人为被执行人。

 

案例五:叶仙文、马成虎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2022)浙0182民初2962号】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现本院结合杰仕健身简易注销登记及被告马成虎、吴美芳庭审中的清偿承诺,对原告要求被告马成虎、吴美芳承担清偿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小结:

预付式消费所产生的纠纷目前数量巨大,即使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但此类案件客观上标的额小,维权成本高,这不仅提示商家做好合规和诚信经营,也提示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保持理性,避免因冲动消费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