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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正式施行——用法守护“少年的你” 2024-01-05
作者:昌曼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对涉不利于未成年人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明确禁止。立法有四大亮点:一是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强对涉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内容的规范;三是推进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四是形成社会共治汇聚保护合力。该《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旨在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12月23日在京联合发布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93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7.2%。未成年人在通过网络便利和丰富学习与生活的同时,也面临着违法和不良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沉迷、网络霸凌等诸多风险,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一项重点任务。

 

 

一、相关案例

(一)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12月26日,孙某某在某聊天网站上看到一条出租银行卡可以赚钱的信息,遂联系同学詹某(已成年,另案处理),利用詹某身份证办理4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经查,涉案银行卡单向资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108万元,其中9.8万元系涉诈骗资金。鉴于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过十个月的考验期满后,依法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购买游戏点卡——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出生于2011年,为小学五年级学生。张小某于2022年4月19日晚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手机通过某直播平台,在主播诱导下通过原告支付宝账户支付给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点卡专营店”5949.87元,用于购买游戏充值点卡,共计4笔。该4笔交易记录发生在2022年4月19日21时07分53秒至2022年4月19日21时30分00秒。原告认为,张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原告手机在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从被告处购买游戏充值点卡达到5949.87元,并且在当天相近时间段内向其他游戏点卡网络经营者充值及进行网络直播打赏等消费10余万元,显然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范围,被告应当予以返还,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充值款5949.87元。

 

审理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小某使用其父支付宝账号分4次向被告经营的点卡专营店共支付5949.87元,该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现原告对张小某的行为不予追认,被告应当将该款项退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充值款5949.87元。

 

 

二、问题探讨

(一)未成年人可以做主播吗?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可以注册直播服务的。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有监护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主播工作。《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首次明确网络强制报告义务。比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有人利用网络引诱或者欺骗、威胁未成年人发送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或者诱骗他们来到线下实施侵害,必须及时保存相关记录,同时阻止相应侵害,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打赏主播等行为,家长可以追回吗?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详细规定网络平台应当合理地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单次使用软件的消费数额,或者单日累计的消费数额做一个合理地限制。若监护人发现打赏、充值的情况,并且有足够证据证明,那么可以向平台索要退款和赔偿。网络平台、个人或者组织都要避免未成年人在网络上进行应援集资、投票控评等行为。

 

(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重点内容是哪些?

 

1. 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条例》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家庭、学校、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各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等的保护义务,构筑了涵盖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多主体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

 

2. 平台管理义务:互联网平台运营者需要对其平台上的内容进行有效管理,禁止发布、传播不良信息,包括虚假信息、有害信息等。同时,平台需要采取技术手段,对未成年用户的账号进行身份认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防沉迷系统:针对未成年人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的问题,《条例》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建立健全的防沉迷系统,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推行实名注册和身份认证等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 个人信息特殊保护机制:《条例》落实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未成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特殊保护机制。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明确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目的,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者严格设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同时,规定开展个人信息合规审计的要求等,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安全。

 

5. 推进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条例》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衔接,明确违反条例规定、侵犯未成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检察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服务,收取充值费用、接受直播打赏,消费者请求返还游戏充值费、打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通过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消费者请求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整治力度,积极营造健康、清朗、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环境。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法必明、令必行”,良法以有力的贯彻执行为辅助,才能最大地发挥善治功效。以《条例》为遵循,为营造未成年人良好网络环境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