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五年实缴制下,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法律风险和建议 2024-01-15
作者:周奥诺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会常员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较于现行《公司法》,新《公司法》将“全面认缴制”限缩为“五年实缴制”。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不仅仅是新的公司,包括以前已经注册过的有限责任公司都要求实缴。此时,为公司减资也被不少企业家纳入了日程。然而,法律对于公司减资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违规减资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对此,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分析如下:

 

一、《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的程序要求:

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对内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外应履行对公示公告和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二、违规减资的法律风险

(一)违规减资股东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担责的风险

此类案件是公司减资纠纷中最常见的。公司在减资时,除了进行公告外,还需通知已知债权人,这里对已知债权人的通知,应是逐一进行通知,确保及时通知到全部债权人,而非简单的公示公告,否则系减资程序瑕疵,股东将可能面临对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一:上海星信贸易有限公司与潘瑞钱、潘锦至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103民初2921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潘瑞钱、潘锦至作为棉果果公司的股东在作出减资决议时,星信公司对棉果果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正处于强制执行期间,然棉果果公司既未清偿该债务,也未通过发送书面通知等形式直接通知星信公司,而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应认定其未依法就减资事宜向星信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由于棉果果公司经强制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星信公司的合法权益已受到该减资行为的侵害……现星信公司起诉要求潘瑞钱、潘锦至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棉果果公司所欠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成立。原告主张的债务金额,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杭州圆宇快递有限公司、王雄飞等公司减资纠纷【(2022)浙0114民初5008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圆宇公司因与昌和公司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7月15日判决昌和公司支付圆宇公司服务费173655元。后昌和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昌和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可见圆宇公司系昌和公司减资时已知的债权人。昌和公司减资时未通知作为已知债权人的圆宇公司,致使圆宇公司未能及时要求其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侵害了圆宇公司的利益……本案情形与股东抽逃出资相类似,均系股东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可以类推适用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无法顺利取得减资款的风险

当公司减资存在内部股东会会议瑕疵或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未依法履行公示公告及通知债权人时,则法院可能认定公司减资条件尚未成就,最终导致股东无法顺利取得减资款。

 

案例三:杭州顺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杭州英特医药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2019)浙0104民初8950号】

法院认为:虽然英特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了减少注册资本19912100元的决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此前的2017年3月30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表明,减少注册资本的前提是英特公司现金流满足减资条件;此后的2017年6月9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表明,减资应分步实施,须经股东会决议;由此可知,英特公司内部的减资进度与工商登记情况并不一致,顺康公司作为英特公司的股东应受实际减资进度的约束。在英特公司股东会未就剩余的减资作出决议的情况下,顺康公司仅依据2017年4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要求英特公司支付减资款依据不足。原告顺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孙永贤、杭州利想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2020)浙01民终6273号】

法院认为:孙永贤、杭州利想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消减的法律行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缩小了公司责任财产的范围,直接涉及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故公司减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本案中,孙永贤在一审中诉请利想公司返还减资款,但并未就利想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减资程序进行举证,减资条件尚未成就。

 

(三)股东退还减资款及董监高的民事赔偿风险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政处罚风险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在未依法履行公示减资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减资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不仅面临巨大的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公司减资的操作建议

针对上述法律风险,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对公司减资提出如下操作建议:

 

(一)公司减资前应进行充分的自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梳理全部已知的外部债权人信息,必要时应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避免遗漏外部债务。

 

(二)公司应制定清晰、完备的减资方案,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内部表决程序。拟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减资协议,决策文件,明确减资后各股东股权份额比例、减资后公司章程、减资对价支付等问题做出安排。

 

(三)公司减资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逐一、直接通知债权人,让尤其是诉讼、仲裁、执行和行政程序中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已知债权人,甚至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的债权人都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利益选择,并留存已尽通知义务的证据,这也是股东对公司减资部分免责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