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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离婚后财产纠纷丨离婚后,“高人气”短视频账号等虚拟财产归属何方? 2024-01-18
作者;明律

近日,一则标题为“夫妻离婚百万粉丝短视频账号的归属”引发热议。在互联网时代,短视频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正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快手号、小红书号、哔哩哔哩号等,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广告引流、商品出售、直播打赏等方式带来利润。此外,网络道具、网络店铺、虚拟社交和游戏货币等,由于具备合法性、有用性、可交易性等特点,因此具有财产性属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身份”地位予以确立,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裁判规则是什么?值得讨论。基于此,本文结合两起案件展开论述。

 

一、案情介绍

 (一)案例一:婚前丈夫沈某经营着一个短视频账号,婚后沈某注册了另外一个同名id,粉丝达到300多万,成为夫妻双方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由于生活琐事引发的纠纷,沈某李某决定离婚,关于300多万粉丝的短视频账号和之前拥有10多万粉丝的账号如何分割以及它们的价值问题引发了争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两个账号的粉丝量已经达到了一定数量,能够获得经济效益,具有财产属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这两个账号的注册和运营都由沈某负责,具有较强的个人特色,故在财产分割可以采取账户归沈某单独所有,由沈某补偿一定金额给李某的方式为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

 

(二)案件二:杭州某科技公司经营的**GAME系STEAM市场的衍生品,牛某某在**GAME注册用户。牛某某通过在**GAME上注册账号,获得使用“展示柜”的资格,**GAME对于寄存功能并不收费,仅对饰品交易成功收取手续费。2018年1月,牛某某发现其在**GAME上一批账号(“展示柜”)被封禁,无法取出相应的游戏饰品。2018年3月**GAME通知游戏玩家有权将所有红锁物品按估价兑换成C豆(为**GAME上的一种积分,可以兑换游戏饰品)。在2018年3月20日后,将开放C豆的兑换市场,每天开放一批饰品供用户兑换。牛某某诉请判令杭州某科技公司赔偿因游戏饰品被封禁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20000元。法院判决:酌定牛某某的经济损失为260000元。一审宣判后,杭州某科技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问题探讨

(一)就案例一而言:

 

首先,本案中有关争议为自媒体账号的财产属性,短视频账号的收益来源一般分为直接变现和间接变现两种方式。直接变现方式包括平台流量收益、带货变现、接商业合作变现等。间接变现方式包括粉丝资源、打赏收入等。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变现方式和收益门槛,比如B站视频收益门槛较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收益。

 

其次,短视频账号通过注册者的运营能够获得经济效益,当然具备财产属性。其次,沈某是短视频账号的注册者和运营者,运营者的身份信息、行为习惯等个人因素都可能影响到账号的运营效果。沈某对短视频账号有一定的影响和控制权,可以理解为其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虽然本案中的短视频账号为个人注册,但是短视频账号的经济价值取决于沈某和李某的共同影响,不能否认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考虑到短视频账号的法律属性和注册者运营者的人身属性,判决在财产分割可以采取账户归沈某单独所有,由沈某补偿一定金额给李某的方式为宜。

 

(二)就案例二而言:

 

首先,本案中法律关系为牛某某和**GAME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牛某某在**GAME上注册账号,与运营商杭州某科技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鉴于STEAM封号导致牛某某无法取回游戏饰品,科技公司应当对牛某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最终法院根据违约责任判决**GAME赔偿牛某某的经济损失为260000元。

 

其次,本案本是一起简单的合同违约案件,但涉及标的物为游戏饰品,针对牛某某的游戏饰品价值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目前主流观点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予以认可,并且具备较为成熟的评估标准,参考因素主要包括网络服务运营商确定、玩家投入的经济成本计算、市场交易价格、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等。

 

最后,本案杭州某科技公司应当赔偿牛某某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得到了承认和保护,具体到网络游戏,例如账号、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等都被视为网络虚拟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意味着玩家对创建的账号、角色以及获取的虚拟财产如游戏饰品享有权利,当这些权利遭到非法侵害时,玩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牛某某作为注册者当然享有游戏饰币的权益。

 

三、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