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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扫码点餐,便利还是侵权? 2024-01-19
作者:明律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各大餐饮行业为了方便经营纷纷推出扫码点餐。纸质点餐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有的餐厅甚至明确表示只能线上扫码点餐,不提供菜单。关注公众号才能扫码点餐、扫码微信小程序才能点餐、下载专门APP才能点餐等各种限制引起了消费者的反感。因为消费者想要网上点餐必须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授权给商家,这不仅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还会在后续受到商家的营销广告之类的消息。对于年纪大的老年人来说,更是一种负担和阻碍。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三中院针对一起强制扫码点餐案件作出了商家赔偿5000元的终审判决。消费者在日常的就餐中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商家依法整顿,营造便利的就餐环境。基于强制扫码点餐话题结合相关案情进行探讨。

 

一、案情介绍

 2021年7月27日,孔某至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孔某通过前述手机扫码方式进行了点餐并结账,在这一过程中,孔某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前述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孔某无法自行删除。孔某认为,某餐饮公司设置的扫码点餐方式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删除储存在商家处的个人信息,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二、裁判要旨

 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删除收集的孔某个人信息;将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孔某进行书面告知;就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向孔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孔某公证费用五千元。

 

三、问题探讨

(一)本案中餐饮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合同履行权等。该案中,餐饮公司规定未告知人工点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服务人员未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人工点餐,仅引导他们使用扫码点餐方式,这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只有扫码一种点餐方式。此外扫码点餐程序还要求消费者关注商家的微信公众号并授权其获取消费者的相关信息,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强制扫码点餐可能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虽然大部分餐厅会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仍然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消费者在扫码点餐时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如手机号码、微信等,这些信息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北京三中院的判决,不仅给餐饮行业警醒也给各行各业了一个提醒,追求利益的同时也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扫码点餐本应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却被成为餐饮公司的霸王手段,还降低顾客的就餐体验。

 

(二)“强制扫码”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扫码点餐的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商家要求只能通过扫码来点单,变成一种强制行为,人为导致消费者没有其他的选项,也并非公平交易。因此,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更适合自己的点餐方式。

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或选择权,可以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针对强制关注公众号等情况,消费者也可以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强迫交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个人维权成本较高,消费者也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在扫码点餐过程中,如果商家过度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四、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这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们能在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时采取行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6.《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健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处置公众账号订阅关注数量的异常变动情况。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