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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震惊,八旬老人横穿球场被撞,法院居然这样判! 2024-01-26
作者:明律

2022年8月,在重庆市万州区的一个小区里,一名年过八旬的老人从篮球场中穿过,与正在打篮球的中学生小瞿相撞受伤,老人将这名中学生诉至了法庭。法官最终认定该老人属于“自甘风险”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小瞿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诉讼请求。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在完全了解可能的危险后,自愿选择承担这些危险,从而在发生损害时,加害人可能会被免除责任。自甘风险的概念源自罗马法的格言“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意味着一个人完全了解可能的危险,自愿选择承担危险,那么加害人可能会被免除责任。通常适用于具有风险的活动,例如极限运动、竞技体育等,在该案件中通过老人的行为进一步了解自甘风险的司法运用。

 

一、案情介绍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起初老人出现在篮球场周围,和周边的人说了几句话,然后她突然径直穿过篮球场地,想要走到对面。然而此时正全神贯注参加比赛的小瞿完全没有注意到有人进入球场,他倒退着奔跑背身接球,还没来得及转身,一下子撞倒了正在横穿球场的老人。由于撞到老人的同时,小瞿正在奔跑的过程中,因此在强大的冲击下,老人当场倒地,比赛立即中断,小瞿赶紧联系了自己的父母,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把老人拉到了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经过医院诊断,老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需住院治疗。被告小瞿的家人先垫付了3000元的住院押金,随后又通知了老人的子女。随机老人及其子女要求小瞿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万多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要求被告小瞿和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问题探讨

(一)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从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首先,侵害行为。小瞿在篮球场上倒退着奔跑背身接球,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为这是篮球运动的常见动作。同时,老人横穿篮球场的行为也并非违法,因为公共场所的篮球场通常对周围公众是开放的。其次,损害后果。老人被撞倒并受伤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再次,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小瞿在篮球比赛中的运动行为与老人受伤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瞿并没有故意伤害老人,而老人突然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也存在一定自我风险,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小瞿。最后,主观过错。小瞿在比赛中并没有注意到老人进入球场,且在撞到老人后立即采取了救助措施,这表明小瞿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同样,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明显的疏忽或过错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案情和法院的判决,虽然老人的受伤是一个不幸的事件,但是小瞿和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备侵权责任法所要求的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构成要件。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并无不当。

 

(二)值得一提的是在该起案件中,法院为何没有适用公平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款体现了当损害发生时,如果双方都无过错,法律允许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以实现公平正义。然而,在该案中,法院并没有直接采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判,这是因为公平原则通常是在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行为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归责情形,但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具体来说,公平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自由心证。公平原则的适用应当考虑到权利义务的平等性,避免因权力滥用而造成他人损害,同时也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自甘风险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个人自主权和责任自负的原则得到体现。法律通过自甘风险规则尊重个人的选择和决定,允许人们在充分了解风险后,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在特定情况下,如文体活动中,通过自甘风险原则明确责任归属,避免因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而导致的责任纠纷。自甘风险的适用弥补了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不足,为特定情形下的责任判断提供了补充依据。总的来说,自甘风险的立法旨意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选择,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合理分配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通过这一原则,法律旨在鼓励人们在参与风险活动时更加谨慎,同时也为可能的风险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在行使自由时,应当具备理性思考和判断能力,避免盲目跟风或冲动行为。该案中,老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无条件忍受老人的不合理要求。在尊重的基础上,我们同样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互相尊重和理解都应当成为我们相处的基础。

 

三、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