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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年年年会不能停!从法律视角聊聊“年会” 2024-01-30
作者:昌曼

随着2024年新春将至,各家企业和单位都开始陆续开展年会和庆祝活动,一方面庆贺新年、表彰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同时展望新一年的发展规划,进一步凝聚职工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决心。可是,举办年会也容易出现一些意外事件。当发生此类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又如何维权呢?

 

 

一、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案情介绍: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次日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有六种行为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这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量相应的责任。

(四)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年会中抽中大奖不兑现?

案情介绍:[案号:深圳南山法院(2018)粤0305民初18938号]

 

李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前台职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500元。2018年春节前夕,公司举办年终晚会,参加年会者除了本公司全体员工外,还邀请了公司的部分供应商。

 

年会抽奖环节中,李某被抽中110000元现金大奖,公司高层人员当场向李某颁发了奖券。事后,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300元,剩余部分拒绝支付。

 

2018年4月,李某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剩余奖金,未获支持。李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奖金差额89700元。

 

评析:企业在年会上面向本企业员工提供的抽奖奖励,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员工中奖后,企业应当按照承诺向员工给付。原因如下:年会抽奖属于企业提供的员工福利。一般而言,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福利分为法定和非法定两种类型,前者如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非法定福利,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提供的福利,企业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可以按人头人数提供,也可以按职务高低、工龄长短提供。当然,法律也并不禁止企业以射幸方式(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定约行为,比如购买商业意外保险、购买福利彩票等,其特点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比如抽奖等方式提供福利。据此,企业在年终晚会上设立抽奖环节,属于向员工提供非法定福利的方式之一。对抽中奖者,企业负有兑现相应的奖金奖品的义务。

 

三、参加年会途中遭遇车祸,算工伤吗?

案情介绍:张某是某保安公司的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到晚上19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晚上19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张某。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张某相继提前下班。不料,张某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不负事故责任。在认定工伤程序中,某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案证据显示,张某确系经保安队长同意后才提前离岗,并且在工作地点至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要件,张某回家换便服参加聚餐,符合常理,未直接前往聚餐地点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断条件。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张某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同等责任(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工伤。

年会是公司发起组织的员工聚餐,虽然聚餐不是工作时间和地点进行的,但是属于公司行为,是正常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续,因此可以认为是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的。

 

温馨提示:参加年会固然开心,但也要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