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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广东徐闻“奔驰车男子打砸引擎盖”事件反转?遵守交通,文明出行! 2024-02-04
作者:昌曼

 

当前,春运已拉开帷幕,很多人已经奔波在返乡、旅游上午路上。行车路上,堵车、摩擦现象更是常见。近日奔驰车加塞事件迅速成为网上热议的焦点。

 

 

一、事件时间线

2024年1月29日,广东湛江,一71岁徐老太开车带一家人开启了海南自驾游,途径徐闻港坐渡轮时遭奔驰车眼镜男加塞,奔驰男下车就对徐老太进行辱骂,捶打徐老太白色奇瑞车引擎盖,极其嚣张跋扈,视频被发到网上后,引发了不少网友的热议与谴责。

 

2月1日,网络上流传出一段奔驰车排队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据时码,有1分钟缺失),视频显示,奔驰车内驾乘人员当时说被旁车挤,原本被网红视频所引导的舆论声音也纷纷改变,事件疑似反转。1月31日,广东湛江徐闻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9日两辆小车司乘人员在徐闻港因排队通行问题引发口角,王某拦车辱骂并用拳头打砸白色小轿车引擎盖,导致引擎盖凹陷,被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

 

 

2月2日,徐老太的女儿对媒体表示遭到了网暴,并否认徐老太是当时车辆驾驶员。2日下午,徐老太女儿回复媒体称,此事到此为止,不会再继续讨论。

奔驰车主为自己的鲁莽过激行为受到了惩罚,而徐老太一家也经历了大起大落,此次“砸车”事件的背后,更令人深思。奔驰男砸车是冲动,奇瑞车徐老太一家恶意剪辑、断章取义的做法同样不可取。

二、文明出行,“情绪化”开车使不得

(一)“司机路怒症发作,开车撞人”

2022年7月23日凌晨1时36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汽车在送其1岁零6个月的小孩张某甲前往昆明市儿童医院就医返回途中,车辆行驶至环城南路与西昌路路口时,恰遇被害人李某某骑共享电动车途径此地并横穿路口,二人因各自驾驶的交通工具相互影响到对方而发生口角。

后被害人李某某骑共享电动车欲离开,被告人张某某行驶至路口中央后突然调转车头向右后逆行至路旁非机动车道,对已骑行至非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冲撞,致被害人李某某脸部、双手、腿部多处受伤。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还撞到了骑车正常行驶路过此地的被害人李某甲,造成被害人李某甲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道路上故意驾驶机动车冲撞他人,造成不特定人员受伤,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2万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强行占道,恶意别车已违法”

2023年9月,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熊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等红绿灯,当红灯变绿时,杨某未按交通规则顺序通过,而是占用右侧非机动车车道强行超车。熊某某发现危险后便闪远光灯提示杨某,而杨某认为对方是在挑衅,便犯了“路怒症”,故意刹车挑衅,见对方绕行后,又加速超车并将熊某某的车恶意别停。随后,杨某下车从后备箱取出棒球棍无故将熊某某的车子砸坏。经鉴定,熊某某的轿车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100余元。

犯罪嫌疑人杨某强行超车,恶意别车并打砸被害人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寻衅滋事罪。

三、“拼凑剪辑、歪曲事实”不可取

事件刚开始奇瑞车主徐老太一家,经过剪辑发布的视频(剪辑视频中说奔驰车加塞),其女儿前期经媒体询问回答驾驶员是其70多岁的母亲,实际情况奇瑞车驾驶员是一名男子。而后期接受媒体询问却称其自始至终没有说过她母亲徐老太是驾驶员。前期采访中不能排除其捏造事实,且剪辑视频中未经奔驰车主允许公开车主隐私(如未在脸部打码),导致奔驰车主遭遇了网暴,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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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问题探讨

(一)恶意砸车有什么后果?

恶意砸车,如果损害车辆的数额较大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构成犯罪的,可给予治安处罚。

(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立案条件和标准如何?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立案标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等。

(三)法律如何明文规定“禁止别车”?

超车并线引发纠纷造成交通事故是较为常见的,而背后诱发的原因往往是司机一时“赌气”“路怒”“挑衅”等不理智情绪下做出的举动,还有部分原因是对车距“见缝插针”的坏习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不得超车。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四)撞到加塞车辆究竟是谁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遇到前方缓慢行驶或排队等候时,不得占用对面车道、借道超车以及穿插等候的车辆。据此,加塞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驶行为。违反交通规则的加塞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加塞一方要对事故承担责任。而在实务中,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来确定责任。

(五)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春运进行中,驾驶车辆行驶在路上需要时刻保持冷静和克制,学会包容和礼让,共同打造文明出行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