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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离婚纠纷中有关诚信的理解与适用 2024-02-05
作者:明律

在婚姻的殿堂里,诚信与信任是最为神圣的誓言。然而,当这个誓言被打破时,婚姻的基石便可能动摇。近日一则新闻冲上热搜,“男子涉隐瞒犯罪,妻子起诉离婚遭法院驳回”,据女子说,其结婚半年不到,才得知另一半曾经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被判刑六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女子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驳回了离婚请求。该起事件不仅触动了公众对婚姻中诚信问题的敏感神经,也引发了对法律规定的深入思考。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这一案例背后所蕴含的法律意义,并探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希望通过我们的探讨,能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关于婚姻与法律的思考。

 

一、案情介绍

 云南昆明嵩明县女子赵小小(化名)结婚不到半年,丈夫朱某平被抓,她才得知其有另一个名字卢某金,且多年前曾经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卢某金被判刑六年。赵小小后来从派出所得知,卢某金用于结婚的身份朱某平系双重户口中的一个,已经删除。赵小小认为男方隐瞒实情,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起诉离婚。2021年,贵州盘州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赵小小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驳回了离婚请求。此次离婚诉讼,卢某金并未出庭。赵小小起诉称,卢某金出狱后,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书》,且此后一直分居,但法院认为赵小小提供的材料无其他证据印证,相关陈述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二、问题探讨

 首先,在这起离婚案件中,赵小小面临的主要难题是证明婚姻关系的破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的基本前提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然而,在赵小小的案件中,尽管她的丈夫卢某金(化名朱某平)曾经有过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犯罪行为,并且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这些事实本身并不足以直接证明婚姻感情的破裂。通常情况下,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认为赵小小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驳回了她的离婚请求。这表明,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的感情变化、提出离婚的原因等,而不仅仅是一方的犯罪行为或隐瞒事实。但是通过笔者了解,也有律师认为“对于当事人隐瞒犯罪行为,当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应判决离婚的情形。但本案存在特殊性,男方不仅有过刑事犯罪并隐瞒,而且存在错误身份。法院不应机械式地驳回离婚诉请。此外,赵小小向检察院申请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一旦被接受,可能会对赵小小的离婚案产生重要影响。笔者将会持续关注。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在赵小小的案件中,她的丈夫卢某金使用虚假身份与其结婚,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值得探讨。赵小小诉称,由于卢某金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和犯罪历史,她的婚姻是在被欺骗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应当无效。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婚姻无效需要符合上述明确的法定情形。卢某金的行为虽然涉嫌欺诈,但并未直接违反《民法典》无效婚姻的情形。因此,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考虑其他因素,如赵小小是否知情同意、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等。

 

再次,赵小小的离婚案件涉及了婚姻法律的多个方面,包括婚姻登记的有效性、离婚诉讼的证据标准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等。这起案件不仅展示了婚姻中诚信的重要性,也体现了法律在处理婚姻纠纷时的严谨性和复杂性。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的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婚姻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在面对婚姻危机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律在平衡个人权利保护与社会秩序维护的同时,还需关注个体在婚姻关系中遭遇的实际困境。以赵小小的离婚案件为例,该案例强调在处理婚姻纠纷时,法律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婚姻的基础、婚后的变化以及双方的行为等,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正义。因此,笔者认为,私法不应过分追求机械式的法律应用,而应根据公平原则灵活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运用法官的专业素养来处理案件。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此案件都将对中国婚姻法的实践操作和理论研究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