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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拒绝“赔礼道歉”,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2024-02-19
作者:昌曼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赔礼道歉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赔礼道歉既可以作为单独的侵权责任,也可以与其他形式的侵权责任并行,赔礼道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和法治秩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后,若义务人没有主动赔礼道歉或者赔礼道歉的方式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以案释法
案例一(2023)沪0112执494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高某。
被执行人:龚某。
王某某、高某夫妇与龚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6月,龚某在小区成员达百余人的“互帮互助群”和“邻里互助群”微信群内,发布针对王某某夫妇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道德品行方面的言论。王某某、高某认为龚某的言论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导致了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后果,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龚某在上述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在百余人的小区微信群内发布针对王某某、高某夫妇的涉案言论,易使涉案微信群内的其他成员陷入错误判断,造成其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认定龚某发表的涉案言论构成侵犯王某某、高某名誉权,判决龚某在涉案两个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判决生效后,龚某履行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义务,但判决确定进行赔礼道歉的微信群之一已经解散,赔礼道歉义务尚未履行,因此王某某、高某向闵行区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有一个微信群已经解散,赔礼道歉的一项内容无法完全按照判决实现,经协商,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龚某书写致歉函,经法院审核后,于现存微信群、1-12层每户居民、楼道口进行书面道歉。在执行法官见证下,龚某逐户上门说明情况,同时在楼道口张贴致歉公告。
如今人们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开始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安慰和精神利益的保护。对于这类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基本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后,如果义务人没有主动赔礼道歉或者赔礼道歉的方式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二
2021年9月,杨某甲数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杨某乙、黄某某、何某某在内的照片,并对杨某乙、黄某某、何某某进行言语侮辱,言辞粗鄙、不堪入目。杨某乙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此案承办法官了解信息发布情况和影响程度后认为,微信作为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朋友圈功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广泛性和互动性等特点, 杨某甲发布的带有侮辱性词语的案涉微信朋友圈已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散播,客观上会导致杨某乙等人的社会评价在相对范围内降低,系对杨某乙等人名誉权的侵犯,杨某甲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21年11月17日,城厢法院判决:杨某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不加任何屏蔽地向杨某乙、黄某某、何某某赔礼道歉(发布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发布天数不少于3天)。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报刊或其他媒体上登载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杨某甲负担。
判决生效后,因杨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杨某乙等人向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该案执行标的较为特殊,进入执行程序以来,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杨某甲,向其详细释法析理,但杨某甲仍拒绝按判决要求在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内容。
最终,法院经向数家报社发函询价,并由申请执行人选定,根据判项的内容将判决书全文刊登在《福建法治报》上,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自媒体平台的迅猛发展使得个人言论自由的范围不断扩大。在自媒体平台上,言论超出应有界限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处赔礼道歉后,其执行方式,目前尚未有明文规定和统一标准。在实践中执行法院对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采取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有三种:
对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被执行人主动在网络公开发布赔礼道歉、澄清事实的视频;二是法院将生效法律文书全文予以公布;
三是法院以侵权人名义拟定道歉内容予以公布。
 
二、赔礼道歉的执行方式
(一)主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执行方式
主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口头道歉,即在法官的主持与见证之下,由侵权人向被侵权人口头道歉,并记录在案。另外一种为书面道歉,即通过道歉信等形式,在不同场景张贴、发布、刊登,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如果案件发生于邻里之间,影响范围限于小区,那么道歉书内容张贴至居委会公告栏的履行方式与影响范围相当。如果案件发生于网络社区,影响范围限于网络社区,那么道歉书内容发布在该网络社区的履行方式与影响范围相当。如果案件的影响范围轰动全国,那么道歉书内容可以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二)被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执行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持有“钱可以赔,道歉不行”心理,难以认识到自身过错并真心诚意道歉,这就造成了赔礼道歉的执行难局面。针对这种拒绝履行赔礼道歉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即由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发布生效裁判文书替代当事人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以达到强制当事人履行赔礼道歉的目的,因此产生的公告费、版面费等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赔礼道歉来自侵权人内心的道德准则,强制执行赔礼道歉应采取“柔性”与“硬性”两者结合,循序渐进,注意强制措施的合理、适度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