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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 “上海女教师被丈夫举报出轨未成年男学生”!女教师是否面临法律责任? 2024-02-21
作者:昌曼

近日,“女教师”“出轨”“16岁男学生”等词条登上微博及各大平台热搜榜单,随着“上海徐汇区某中学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的相关截图流传网络,引发网友激烈讨论。2月19日上午,徐汇区教育局回复南都记者:“已经知晓此事件,现在正在调查中。”该名女教师张某现已经被停职。

 

2月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情况通报:此事件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该事件曝光后,女教师是否承担违法?是否涉嫌犯罪?未成年一方的年龄、性别对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有影响?成为部分网友热议的话题。

 

一、“女教师被丈夫举报出轨16周岁学生”事件中,即成年女性

和未成年男性发生关系,但双方自愿违法吗?

1.是否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与未满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不论是否自愿,涉嫌强奸罪。因此在该起时间中,女教师并不构成强奸罪。

 

2.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若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童,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在此次事件中,因出轨对象为16岁男学生,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条件。

 

3.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根据目前所调查公开的信息,该名女教师并未对男学生实施暴力或者胁迫手段。

 

此次事件正由有关部门调查中,若男学生在自愿的前提下与女教师发生性关系,在法律层面女教师是不构成犯罪的,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该名男学生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情况下,女教师已经违反了教育部2021年出台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基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其行为已经违背了职业道德,学校可以对职业身份上作出相关处罚。

 

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与未满18周岁女性双方自愿发生关系是否负法律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

 

1、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若未成年人是已经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与之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但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对方意愿,实施奸淫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4.特殊情形(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为特殊保护该年龄段的女性,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于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对未成年的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情境下,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则应认定为强奸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和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本罪的对象身份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这里不论行为手段,该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法》规定中,性犯罪的年龄界限是14周岁,为体现对未成年女性的特殊保护,在本罪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提高至16周岁。因此,在本罪规定的法定情形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承诺无效。即使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手段,形式上双方是“自愿”的,仍然构成本罪。

 

三、未成年与未成年双方发生关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违法,但女性未满14周岁的除外。以14周岁作为划分是否为幼女的年龄界限,满14周岁,即不再属于幼女,也就不再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根据《关于依法惩戒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男女双方自愿且已满16周岁的条件下发生性关系不属于违法。但是如果给对方造成精神或者身体上的伤害,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成年在身心并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对性行为缺乏独立的思考能力和判断力。作为看护他们的教师应承担起自身的责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用正确的引导与教育浇灌他们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