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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说法

【丰国说法】民间理财合同中受托人责任界定与市场风险承担:小楠与小东案的法律解读 2024-02-27
作者:明律

在投资的世界里,风险与机遇如影随形。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受托人通常负责将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其他金融形式。近日,上海一中院对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为我们敲响了关于委托理财的警钟。案件中,一位委托人将95万元资金委托给他人理财,不料市场风云变幻,最终亏损74万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受托人承担70%的亏损责任,需向委托人赔偿51.8万余元。本文旨在通过对小楠与小东一案的分析,探讨口头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的责任认定以及合规性问题。

 

一、案情介绍

小楠口头委托小东帮其投资理财,未具体约定有关投资的事项,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佣金比例。小东在境外平台用小楠的资金买外汇和黄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小东曾支付小楠20.9万余元收益,但小楠最终亏损74万余元。小楠起诉要求返还本金,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小东需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小东赔偿小楠51.8万余元。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问题探讨

(一)争议一:小东和小楠之间的口头理财合同效力

 

首先,在该案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口头委托理财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一般来说口头委托理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它们的效力可能受到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受托人的资格、市场风险的承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证据的充分性等的限制。小楠口头委托小东帮其投资理财,未具体约定有关投资的事项,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佣金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基于信任关系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其中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规定,即便小东小楠没有书面合同,只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协议且受托人实际进行了资产管理,即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其次,作为受托人,小东有义务对小楠的投资款进行审慎管理。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改变投资方式或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小东和小楠之间的口头理财合同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投资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该案中小东并未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过错的划分具体见争议二。

 

(二)争议二:受托人小东赔偿范围的划定

 

一般来说,在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中,受托人承担着一系列责任和义务,像勤勉尽责、审慎管理、遵守约定、禁止挪用资产、保持记录透明、防止资产混同、合规操作、保护委托人利益等等。受托人行为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资产安全和投资收益。如果因受托人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委托人资产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中,小东认为,通过微信聊天和支付收益的方式已尽到告知义务,并主张自身操作无不当,试图将亏损归因于市场风险,从而摆脱赔偿责任。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告知义务不仅仅包括收益的支付,还应涵盖投资决策、风险提示等全面的信息公开。但简单的告知义务并不是投资人推辞的理由,投资人相对于委托人具备更高的专业知识,应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该案中,小东没有把小楠的资金与他自己的资金进行区分,也无法证明投资交易的具体情况,并且亏损产生由小东的操作所致。小东存在较大过错,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小楠作为委托人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最终判决小东与小楠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小楠与小东之间的口头委托理财案件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在进行委托理财时,明确具体的书面协议是维护双方权益的关键;受托人必须严格遵守其职责,否则将对因自己过失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同时,委托人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关注投资过程。

 

三、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